关于深圳威豹恒瑞金融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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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威豹恒瑞金融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国广东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2层 邮编:518017电话(Tel):(0755真(Fax):(0755补充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豹恒瑞金融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三板字[2016]第 052-1号致:深圳威豹恒瑞金融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依据与深圳威豹恒瑞金融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豹恒瑞”、“公司”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威豹恒瑞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于 2016年 8月 28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豹恒瑞金融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16年 10月 14日送达了《关于深圳威豹恒瑞金融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信达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豹恒瑞金融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挂牌转让的其他法律问题1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信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第一部分公司特殊问题1、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融资租赁收入,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为向银行客户提供ATM机的融资租赁业务。(1)请公司补充披露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情况。(2)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属于具有金融属性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发表意见。回复:经核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融电子设备和自动柜员机的租赁和维修;电子产品、通讯产品以及计算机软硬件、技防产品、身份确认及追踪溯源产品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系统集成;楼宇自控系统、弱电系统集成;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及上门维修;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购销;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包括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金融属性业务。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要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业务,从事的其他业务为金融押运行业金融终端产品的销售与维护及融资租赁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单位:元2016年 1-4月2015年度2014年度业务类别比重比重比重收入收入收入(%)(%)(%)主营业务:系统集成4,506,522.94876,068.8780.3515.6216,181,322.512,813,366.9380.0313.917,545,560.33-78.12-软件开发2 补充法律意见书小计5,382,591.8195.9718,994,689.4493.947,545,560.3378.12其他业务:金融终端销售金融终端维护融资租赁小计73,888.88151,377.44871.711.322.70164,051.291,000,008.4761,039.070.814.95421,119.681,437,030.12255,580.404.3614.882.650.020.30226,138.035,608,729.844.031,225,098.8320,219,788.276.062,113,730.209,659,290.5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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