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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城市规划与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管理与法规 第一节 技术标准 ?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 》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2、基本内容 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三部分指标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同时采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提高和允许调整用地幅度双因子的限制,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m2/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少于16.0m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9.0m2(其中公共绿地≥7.0m2/人,对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m2/人)。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其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20%一32%、工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一15%、绿地8%~15%(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比例可大于15%)。 三、《防洪标准》(GB 50201--94) 建设部在1994年6月批准并发布了《防洪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2、防洪标准的确定 (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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