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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法規彙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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輛安全檢測基準發布後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內容彙整(計項) 項 次 法 規 名 稱 修訂法規內容 新增法規項目 頁碼 提案單位 提報方向 二、車輛規格規定 ◎ P.3 VSCC 因應國內一般大客車車門通道使用量具係依4.1.5規定,故對現行條文。 三之三、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 P.3 VSCC 參考UN R53,對主要總目標發光量超過二000流明之近光頭燈,其垂直傾角規定條文酌加調整,以使規定更臻明確。 三之四、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 P.3 VSCC 參考UN R53,對主要總目標發光量超過二000流明之近光頭燈,其垂直傾角規定條文酌加調整,以使規定更臻明確。 3 二十五之三、安全玻璃(草案) ◎ P.4 VSCC 關於塑材玻璃耐化學性試驗及橫切試驗,國內尚無檢測能量且亦無車輛產業使用,惟為使國外產品仍可於國內取得認證,爰調整以上揭試驗若申請者可檢附登載於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車輛法規調和論壇(UN/ECE/WP.29)1958協定認可之檢測機構所出具之檢測合格佐證文件,則視同符合。 二十七之一、間接視野裝置(草案) ◎ P.8 VSCC 關於非視鏡之間接視野裝置規定及I至IV類攝影機-顯示器系統之試驗方法和安全規定,國內尚無檢測能量,惟為使國外產品仍可於國內取得認證,爰調整以上揭規定若申請者可檢附登載於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車輛法規調和論壇(UN/ECE/WP.29)1958協定認可之檢測機構所出具之檢測合格佐證文件,則視同符合。 二十九、燈泡 ◎ P.24 大億公司 參考UN R99 00-S11版,修訂氣體放電式光源 VSCC 參考UN R37 03-S44版,修訂燈絲位置與尺寸 三十之二、氣體放電式頭燈 ◎ P.25 大億公司 參考R98 01-S6版,修訂類型E及非屬類型E對稱光型頭燈規格標示部分規定。 3 四十九之二、座椅強度(草案) ◎ P.26 VSCC 參考UN R17 08-S2、UN R80 03-S1版,增訂安裝在第一類及A類大客車之乘客座椅應符合4.3之規定。 五十二之二、非氣體放電式頭燈 ◎ P.27 大億公司 參考R112 01-S6版,修訂非對稱光型頭燈規格標示部分規定。 五十九之一、適路性前方照明系統 ◎ P.30 大億公司 參考R123 R2-S7版,修訂規格標示部分規定。 二、車輛規格規定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4.1.5.3.2下列車輛量測設備沿通道方向移動與安裝於通道上方天花板之任何監視器或顯示設備接觸時,其最大施力不得超過二0牛頓,移動後,監視器或顯示設備應保持縮回位置: (1)乘客數逾二二人,且以承載乘坐於座位之乘客為主,但其於走道或其他空間設有立位,而該其他空間不超過相當於二個雙人座椅空間之車輛。 (2)乘客數逾二二人,專門設計用於載運設有座椅之車輛。 (3)乘客數未逾二二人,且未設立位之車輛。 4.1.5.3.2下列車輛當以圖五之量測設備沿通道方向移動與安裝於通道上方天花板之任何監視器或顯示設備接觸時,其最大施力不得超過二0牛頓,移動後,監視器或顯示設備應保持縮回位置: (1)乘客數逾二二人,且以承載乘坐於座位之乘客為主,但其於走道或其他空間設有立位,而該其他空間不超過相當於二個雙人座椅空間之車輛。 (2)乘客數逾二二人,專門設計用於載運設有座椅之車輛。 (3)乘客數未逾二二人,且未設立位之車輛。 因應國內一般大客車車門通道使用量具係依4.1.5規定,故對現行條文 三之三、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修訂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5.2 近光頭燈: … 5.2.5.2 主要近光光束頭燈之光源主要總目標發光量超過二000流明者,垂直傾角應維持在負百分之0.五及負百分之二.五間。車輛若為符合上述規定而裝設有垂直傾角調整裝置,則該裝置應為自動調整式裝置。 5.2 近光頭燈: … 5.2.5.2 主要近光光束頭燈之光源主要總目標發光量超過二000流明者,垂直傾角應維持在負百分之0.五及負百分之二.五間。應具備自動調整垂直傾角裝置以符合此規定。 參考UN R53,對主要總目標發光量超過二000流明之近光頭燈,其垂直傾角規定條文酌加調整,以使規定更臻明確。 UN R53 6.2.5.3. For headlamp producing the principal passing-beam with a light source having an objective luminous flux which exceeds 2,000 lumens, the vertical inclination of the headlamp shall remain between -0.5 an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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