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化工业园村庄拆迁返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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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化工业园村庄拆迁返安置办法

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 岳旗寨村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为加快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建设,保障鱼化工业园地区改造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项目带动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参照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执行”的工作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参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雁塔区城中村拆迁安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并结合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是:雁塔鱼化工业园规划范围内岳旗寨村的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表为准)。 第二条 雁塔区鱼化工业园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雁塔分局关于区片定价的标准,结合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地区实际情况,现确定鱼化工业园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含社保费用)为:12.5万元/亩,其中土地征收补偿款为10万元/亩。 第三条 拆迁人是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被拆迁人是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被拆迁人房屋及附属物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为记户单位,即“一证一户”。 第四条 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按照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农业人口安置补偿方式 1、货币安置:根据被拆迁人所持《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标准面积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款额。 2、产权调换:依据被拆迁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该户标准面积”,在该面积内建设的房屋一、二层建筑面积部分给予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按“拆一还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 享受岳旗寨村年度集体财务分配的村民,原房屋产权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解决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纳入股份制改造的村民人均15平方米商业面积,按新建房屋成本价结算,统一由改造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被拆迁非农业人口安置补偿办法 本办法被拆迁非农业人口是指独立持有雁塔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在此使用权范围内建设房屋长期居住的居民。 1、货币安置:根据被拆迁人所持《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标准面积的现有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款额。 2、产权调换:依据被拆迁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该户标准面积”,在该面积内建设的房屋一、二层建筑面积部分给予产权调换,最大调换面积不超过266平方米,不享受人均15平方米的商业面积。产权调换面积按“拆一还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 不享受人均安置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 三、价格结算 1、村民现有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村民现有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不足安置面积的部分进行补差安置,补差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0元向拆迁人补差。 三层按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四层以上(包含四层)不予补偿。 2、就近上靠户型不得超过10平方米,上靠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建筑综合造价向拆迁人进行结算。 第五条 已划分新宅基地未交原宅基地的农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对其具有合法手续的宅基地进行安置。 第六条 对于多占土地的村民,严格按照《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准面积,超出使用权面积以外的建筑视为违章面积,不予安置、补偿。 第七条 企业用地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证者,对地面附着物按评估价100%补偿,不予以安置;只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者对地面附着物按评估价70%补偿,不予安置;无任何证件者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 被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经在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价。 第九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参照《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凡拆除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一次性付给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证载标准面积现有两层以下房屋(含两层)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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