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j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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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j质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行署、市、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5连续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3连续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8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各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资产主要指房地产开发部分,不含建筑业等其它产业部分);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表中要求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   (七)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书》;   (八)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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