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文井下c电气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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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文井下c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适应矿井发展要求,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矿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 成员:机运部副部长、安监部机运科科长、电管队队长及电气检查人员 (一)小组职能:机电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机运部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机运部应有一名副部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各单位应有机电负责人负责该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机电运输部设立电管队,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其职责范围: 1、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管理日常工作。 2、每月组织三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负责每次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查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定期组织召开电气管理工作会议,传达电气管理文件布置相关工作。 3、负责防爆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工作,下井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验收工作。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禁止入井。 4、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布置图。 6、负责全矿井下拆、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单的审批,同时监督施工过程。 7、负责井下采区变电所日常维护、检漏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的验算,调整工作及每月一次远点试验。 8、对修理的各种防爆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进行验收。 9、负责全矿小型电器、电缆的领取、编号、发放、修理和回收管理工作。 10、参加新安装供电系统电器设备的验收。 11、参与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12、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供电,并给予处罚: (1)未经电管队验收或批准的接线、搭火; (2)瓦斯电闭锁不灵敏、掘进头不具备风电闭锁以及双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 (3)其它存在威胁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 13、对井下电器设备不符合管理规定及威胁安全的有权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直至停止使用。 (二)施工及生产单位机电队长职责 1、各单位机电队长,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制定的有关井下电器管理的规程、文件和制度。 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及动态达标检查。 4、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5、对电管队和安监部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器管理的问题负责及时安排处理,并在联系单上签字。 (三)井下电器操作人员职责 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操作电器设备。 3、熟悉防爆电器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和处理。 二、电缆管理 (一)电管队配备电缆管理人员: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二)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 (三)电缆使用单位严禁私自截头。如确因现场安全生产需要必须截头的,需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机运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四)井下橡套电缆、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在入库前,必须对其不延燃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下井电缆必须严格执行《矿用阻燃电缆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确保下井电缆的性能安全可靠,在下井前必须对电缆的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 (五)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实行电缆化管理。 (六)截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两头1.5m--2m间进行压号,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 (七)煤电钻使用专用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部分要送交电管队并进行登记。 (八)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得交叉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吊挂。 (九)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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