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第三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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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第三人

诉讼第三人概念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1、维护利害人的合法权益2、防止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3、实现诉讼经济 (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辅助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法院对他人做出的判决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消极影响。(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3、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四)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1、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和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2、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五)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需要在实体上承担民事责任,该第三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已经成为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判断的当事人。因此,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定是当事人。 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设立的目的1、试图一次性解决纠纷,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2、试图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中发现纠纷的真正责任主体,并让其承担责任应当成为第三人的人: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应当成为第三人的人:1、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2、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3、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4、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不得作为被告型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4、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1)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人;(2)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3)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3、诉讼地位不同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民诉》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提起第三人撤销裁判诉讼的原告应具备的条件:1、系因他人之间的错误裁判而使其民事权益遭到侵害的第三人2、不是因为该第三人的过错而没有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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