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新基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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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基验收规范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验收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原则上遵循“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参与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 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省份,可按照“监理验收规范”和“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每年按季度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报送监理验收结论。 第二章 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有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 2、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分析报告; 3、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创新基金项目合同执行、解除、调整以及终止等监理意见; 4、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 5、核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理验收意见。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验收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组织、管理所辖地区所有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 2、委托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 3、实地检查创新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 4、审核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验收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反馈至管理中心; 5、对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核查的验收项目进行调查,按要求提出结论性建议。 第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理单位,负责所在地区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 2、督促、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填写项目监理意见; 3、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处理意见; 4、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验收信息,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5、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它所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监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申请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三方签订,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等条款是三方必须遵守的。 监理工作的依据有:基金项目合同、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监理意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监理意见、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意见及实地调查等。 第十条 监理工作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监理意见; 3、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项实地调研; 第十一条 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二条 监理信息填报程序 1、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信息; 2、在创新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真实地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3、地方监理单位对《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进行审核。依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在网络工作系统上提交监理意见; 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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