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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学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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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学习重点 总说 经济法的体系(课本大概分解)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最早出现于法国,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这是“经济法”最早的语源。 摩莱里针对当时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提出运用“经济法”(也称分配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摩莱里所谓的“经济法”限于分配领域,但已含有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思想主张。 2、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论(分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先一下否定的观点) (1)否定“经济法”部门法的观点(P42-44) “学科经济法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共3种 这些学者大多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综合法,承认学科意义上的独立,但却否认部门法意义上的独立性。认为经济法不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 (2)承认“经济法”部门法的观点(P44-48) “大经济法说”、“经济法规说”、“企业法说”、“国民经济运行法说”、“宏观调控法说”、“经济管理法说”、“管理协调说”、“纵横统一说”共7种 这几种理论观点以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为前提。反映了学者的不同偏好,也是学科研究领域的成果。 3、经济法的涵义(课本的最终归纳) 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我们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所以经济法必定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此处的特定:是指受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 分为三类: 1. 经济管理关系,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是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 2.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指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主要为经济合同关系,是指直接体现政府意志或公共、集体利益的经济性合同。 (三)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1、经济法的本质: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它具有两层涵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指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就此而言: 1.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 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 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2、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 (2)政策性 首先,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其次,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最后,政策性的另一重要方面,是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计划和产业政策法、金融和外汇管理法、反垄断法等在这方面都比较典型。 (3) 政府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或参与经济活动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作为这种特殊意志性的客观要求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浓重的政府主导性特征。 (4) 综合性 首先,综合性是指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之综合; 其次,综合性又指经济法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最后,综合性还可以理解为经济法在其调整中处处体现着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精神。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三个)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三个特征。 1、平衡协调原则 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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