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科繼教第二年必修课讲义-确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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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全科繼教第二年必修课讲义-确定

杭州市全科继教培训第二年必修课课程 《侵权责任法》背景介绍与通读 1 通过病例分析阐述《侵权责任法》 4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界的影响与应对 6 平衡膳食 合理营养 10 合理饮食之谷类为主粗细搭配 14 蔬菜、水果的营养价值 18 畜、禽肉、水产品及蛋类的营养价值 23 奶及奶制品的营养价值 28 健康传播理论之传播 35 健康传播影响因素(一)— 传播者方面 37 健康传播影响因素(二)—信息内容方面 39 健康传播影响因素(三)—渠道方面 40 健康传播影响因素(四)—受传者方面 41 日常生活方式健康教育 42 用药安全概述 48 用药差错和用药差错报告 53 改进用药安全实践的方法 59 用药安全问题的管理与有效改进 62 外伤现场急救技术--止血、包扎 68 外伤现场急救技术--固定、搬运 77 输液相关并发症的预防及处理 82 《侵权责任法》背景介绍与通读 一、《侵权责任法》是部什么法律? 在临床医学中,内科学、外科学是构成临床医学重的要内容;相应的在法学中,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也构成法学的重要内容。内科学可包括呼吸内科学、免疫内科学等学科,外科学可包括普通外科学、胸外科等重要学科。民法也一样,它也是由不同的法律体系所构成,如《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是构成《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权责任法是迄今为止涉及医疗领域的最高位阶的法律,是构筑民法体系的支柱之一。我国是第一个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损害做出单独规定的国家。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形态下,医患关系问题尤其是医疗纠纷所引发的社会不和谐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重要话题。因此,《侵权责任法》在其中对医疗损害作出规定,某种意义上也是大势所趋。以下是《侵权责任法》基本结构简介: 在《侵权责任法》之中,它的12个章节可以分为三部分。前四章属于“总论”范畴,是做一些基本性的规定。第五至十一章分别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可以看到“医疗损害责任”可作为分论中的一部分。第十二章为“附则”,规定了法律的时间效力。 二、法律出台前的现实状况 “混乱”和“不公”这两个关键词就是对《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当时的现实法律环境的一个概括。所谓混乱指的是法律的不统一所带来的乱局。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已经存在很多规定医疗损害的法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但所有这些文件存在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本身不统一,同样的医疗纠纷案件,当你去法院立案时,可能按不同的案由来立案,有时会被作为医疗事故来立案,有时不作为医疗事故而是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来立案。 到了法庭审理阶段,医疗纠纷案件总是需要专家来作出鉴定,到底由谁来做这个权威性的鉴定呢?也不一样,有时用医学会组织下的医疗事故鉴定,有时用司法鉴定机构所承接的司法鉴定,到底哪个为准,没有硬性规定,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有时造成一个案件被反复鉴定,没有一个鉴定结论具有真正的权威性,而且鉴定结论还很可能是互相矛盾的。 假如鉴定结论取得了一致,是由于医方的原因造成病人的死亡,赔偿问题仍存在双轨制,还是混乱。同样的案件,如果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条款,可能基本的赔偿金连10万都不到,但如果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赔偿金可达到50万-60万之间,这样数倍的差异体现了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和混乱。显然这绝非一种正常的局面,是由法律混乱所引发的畸形后果。 还有一个关键词是“不公”,对医方和患方都有所不公。对医方最大的不公在于法律上一个名词叫“归责原则”,新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责原则的一项司法解释,医疗案件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民法上认为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案件发生之后,在没有搞清楚谁对谁错之前,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是错的,然后再让医疗机构自己证明自己是对的,但这个证明可能会非常困难。有些时候医疗机构拿不出绝对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推定过错就成立了,医院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样的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体现在《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这种情况其实和医学的基本特点是相违背的。因为医学本来就是一个正在实践发展中的科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同样的治疗在不同的病人身上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让医生为自己的每一个行为拿出绝对的证据是非常不现实、不符合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或过错推定是对医方最大的不公正。 当然除了对医方不公以外,原来的法律在许多方面对患方也不公正。如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一个人的死亡,即使是医方百分之百的责任,赔偿金连10万都不到,这么低的赔偿金早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另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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