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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 犁 师 范 学 院本 科 毕 业 论 文试论乾隆时期流人对伊犁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作者:李元英所在院系: 人文学院 指导教师: 李建平 专 业: 历史学 班 级: 2012-2班 研究方向: 中国古代史 摘要:清王朝在统一新疆后,为了加强对当地的治理,巩固其统治,大批的遣犯和废员被发往新疆各地,1762年伊犁成为新疆流人的重要发配地,他们在这里种地、当差、为奴,在长期的劳动和生活中,有力的促进了乾隆一朝伊犁地区土地面积的扩大,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粮食产量的增加及各类采矿业的发展。为伊犁地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关键词:乾隆时期;流人;伊犁;经济流人,有罪见流徙者也。即是因犯罪而被流放的人。根据身份地位可分为普通遣犯和废员两种。清代刑律沿袭明代旧制,分笞、杖、徒、流、死五等正刑。在流刑、死刑之间还有非正律的军、遣二罪。清朝统治者认为对于那些罪不至死而充军不足以尽其罪的人,应使用发遣的刑罚,犯了遣罪的人通常被发至边远极苦之地。清朝统一之前,清政府将遣罪犯主要发往辽宁的盛京、尚阳堡、黑龙江的宁古塔、漠北的喀尔喀、科布多等地。1759年清政府平定准噶尔叛乱和大小和卓叛乱,数十年的战乱使得新疆出现了统治机构瓦解,人口锐减,生产萎缩,边防空虚的惨败景象。为着力恢复新疆经济发展,乾隆二十三年(1758)御史刘宗魏首先提出要向新疆发遣罪犯以补充劳动力的建议。随后乾隆帝便令军机处会同刑部拟定了发遣新疆条例共计20余条,清代办案向有“定章有例不准引律”之规定,面对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与劳动力的极度匮乏,清政府将许多按律应拟死、军、流的遣犯改定为遣罪。于是大量遣犯作为一个特殊的戍边群体相继以种种原因来到新疆。起初新疆的遣犯只发往哈密、巴里坤、乌鲁木齐等地,并不发往伊犁。1762年,伊犁成为新疆的都会,管理天山南北事务,是新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中心,从各方面已具备对遣犯管理、分配的能力。从这年起遣犯开始被发往伊犁地区, 并且“拟发乌鲁木齐、伊犁等处者,由总督衙门以伊犁三人,乌鲁木齐一人,周流拨派。” [1] 377 因而每年定例发往伊犁的遣犯均多于乌鲁木齐等地。乌鲁木齐、伊犁每年各省改发不下六七百名,[2]619连年积累。到乾隆四十年(1784)“伊犁遣犯积有三千数余名”[3]978,废员除返回原籍者还有270余名。一、伊犁地区流人的安置形式“发新疆人犯,经军机大臣奏准,视情罪轻重,分别种地、当差、给兵丁为奴。” [4]670因而分到伊犁地区的遣犯大致也可分为这三种:(一)种地,让遣犯屯田、耕种、纳粮,这类遣犯可分为三种。1、只身遣犯屯田:它是由发遣到伊犁的只身遣犯进行的屯田,乾隆二十九年(1764)起“因罪发遣伊犁种地之人,每名种地十二亩,其收所之粮,除给一岁口粮三百六十斤外,所余尽数交纳。” [5]69 2、携眷遣犯屯田:它是由发遣到伊犁的有家眷罪犯进行的屯田。乾隆三十二年(1768)伊犁开始有了有眷遣犯屯田,此后,凡发遣到伊犁的有眷罪犯,无论其罪行轻重,统统不再赏给种地兵丁为奴役使或派往铜厂、铁厂、船厂充当苦役,一律拨给地亩、耕畜和农具等项生产资料,进行屯田纳粮。“每名先拨给地十二亩,令其耕种,果于伊等有意,次年即拨地十五亩,每亩纳粮八升。” [6]69 3、安插遣犯屯田:它是由发遣到伊犁的安插罪犯进行的屯田,乾隆三十三年(1769)伊犁首批安插犯马登科一行四户“安插惠远城之北关种地,每户拨地十二亩,按亩岁纳细粮八升。” [7]65 (二)当差,让遣犯在铅厂、船厂、铜厂等厂充当苦力,由于这类工作又脏又危险,当地兵民都不愿去做,因而遣犯自然就成了这些工厂里的主要劳动力。(三)为奴,将发遣罪犯分别赏给屯田绿营兵和驻防八旗兵为奴役使。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伊犁、乌鲁木齐二处为奴罪犯将及二千名”。[8]131清代伊犁地区的流人大部分来自中原、江南等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掌握着先进的生产技术。他们当中有农民、商人、士兵、手工业者等各行业的人群,而被发往伊犁后他们种地、当差、为奴,从事各类的生产劳作活动。从其分配的主要形式来看,这就决定了他们必将对伊犁地区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二、遣犯对伊犁地区经济发展的开拓作用(一)、扩大耕地面积1、开垦土地“今幸边陲式廓,万有余里,地力方兴,以新辟之疆土,佐中原之耕凿,而又化凶顽之败类,为务本之良民”。可见清政府将遣犯发往新疆的主要目的是让其从事屯田工作,久而久之使其转化为良民。而对于遣犯来说,安守本分的耕地纳粮也是他们最为简单而直接的出路。乾隆二十六年(1761)兴屯初期仅“屯兵八百名,一兵种地二十亩” [9]69共计一千六百亩,加上同时期的回屯与民屯,耕地总面积也不过千余亩,在此期间从事农业耕种的除了屯田兵、回人、当地民人和从外地迁徙而来的人之外,遣犯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群体。遣犯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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