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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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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题目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作者姓名 学 号 专业班级 所在学院 目 录1、简介22、作者背景23、关于“法”的认识34、三权分立理论45、地理因素对法律的影响56、研究方法——实证色彩57、后记7附:小组学期总结8《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1、简介《论法的精神》共分六卷,第一卷论述三种政体及其特征,第二卷论述三权分立制度,第三卷论述著名的地理决定论,第四卷论述贸易制度,第五卷论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第六卷论述欧洲法律史。对于法律的分类,作者没有做出明确论述,除了依据自然法学派对法的基本分类——自然法和社会法之外,作者将法律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但是从这些多部门法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其所谓的《论法的精神》的精神——由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和宗教等多重因素所决定的法律应当包含资产阶级基本法治理想。读完这本堪称是法学百科全书的著作,为孟德斯鸠理性的思考、严密的逻辑和透彻的分析折服,书中阐述的很多观点都值得深入思考。这里,主要就我最感兴趣的方面,即关于“法”的认识、三权分立理论、地理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和研究方法这四个方面,加以阐述和分析,由于才疏学浅,分析难免肤浅和粗略,见谅!2、作者背景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他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家庭。祖父是波尔多议会的议长,父亲曾担任军职。19岁取得法学学士并担任讲师。孟德斯鸠于1716年继承伯父职位担任波尔多议会议长。之后,他出卖该职位获得大量钱财,周游列国,考察各国的政治和社会,经过长期的研究,花了20年时间才完成《论法的精神》这一巨著。它可以说是一部独具风格的集政治、法律、历史、地理等方面知识为一体的百科全书。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是法国封建主义统治开始走向没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酝酿和成熟的时期。影响孟德斯鸠思想理论的因素主要有: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洛克的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所形成的宪政实践。3、关于“法”的认识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因此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只有符合理性的法才是良法。但是,反观今天的中国法治标准,仍然强调法律得到很好的执行,但是法律本身的优劣考虑甚少,更不用谈法律是否符合理性。现在很多立法者过于功利,将法律作为工具,立法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动辄为了保护某个水域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根本不考虑法律间的层次性和条理性,更不会考虑与真正的法律精神是否一致。且不说那种充满功利性的立法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即使能够遏制眼前的某些问题,如果没有长远的眼光和思维,这种有效性也必定只是昙花一现,只会造成将来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4、三权分立理论这是《论法的精神》中最精彩的部分,也是孟德斯鸠最主要的理论贡献。在自然法的作用下,人类自然而然地从自然状态进人社会状态。随后,为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各种法律应运而生。孟德斯鸠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永恒法律的统一体。客观存在的法的规律性可对国家的行为设置种种限制。然而,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以上只不过是他逻辑的表层展现,在其颇具说服力的理论论证背后,隐藏着他对重新建构社会的一个基本的价值追求,即他立足于建构一种拥有个人政治自由又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这种社会,无论是采用贵族政体、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都有可能达到上述目标。关键在于对统治者内部的权力应该分立并相互制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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