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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西贞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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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西贞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陕西贞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卜永哲一人出资设立陕西贞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陕西贞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一)住所:彬县公刘街中段17号。 (二)营业期限:长期。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路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市政工程、土石方开挖、造价咨询、商砼预制件加工销售(凭证经营)、园林绿化、土地复垦、钢屋架、矿山物资供应、矿山配件销售(上述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应在约定的出资期限前出资到位,股东自行决定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名称、住所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卜永哲 彬县北极镇里村六组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约定的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卜永哲 1200 2014年5月30日 货币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产权转让过户手续。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十二)、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指定或者任命(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叁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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