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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要求问题解答(2012年10月)
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
要求问题解答(2012年10月)
一、涉外收付凭证申报
1.1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是否需要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
答:境内银行报送涉外收付款基础信息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而境内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无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其中,(JN)、(JW)均为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1.2银行在报送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时,是否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境内申报主体”包括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即银行在报送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时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
1.3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49号文5.2.3)中“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的校验与数据术语解释不一致,应执行哪一个?
答:应以数据术语解释为准,将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中“汇款人名称”与“收款人名称”的校验内容互换。
1.4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还是《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结算方式如何选择?
答: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非“电汇/票汇/信汇/信用证/托收/保函”结算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结算方式选择“电汇”。
1.5《涉外收入申报单》—收入类型: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其他”的含义是什么?
答:“其他”是指除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以外的贸易融资方式。如收入类型为贸易融资项下的收入,需要勾选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和其他的其中一项;如收入类型不是贸易融资项下,可以不勾选。
1.6《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申报信息数据字典(49号文6.1.3、6.2.3和6.3.3节)中“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汇/付款”的校验是否为“必输项”?在什么情况下勾选?
答:是“必输项”。根据本笔交易相关的货物是否为保税货物进行勾选。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与申报主体、贸易方式、资金是否跨境无必然逻辑关系。
1.7汇发〔2011〕49号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第1章前言1.2接口规范说明三具体调整内容中“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核销信息”更名为“境外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还是“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答:应为“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1.8涉外收付款凭证中的“管理信息”包括哪些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填报和报送数据?
答:涉外收付款凭证中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含管理信息,《涉外收入申报单》不含管理信息。汇发〔2011〕49号附件3的7.1和7.2节中明确了管理信息的具体内容。
1、管理信息具体项目
(1)《境外汇款申请书》的管理信息包括:合同号(必输项)、发票号(必输项)、填报人(必输项)、填报人电话(必输项)、申报日期(必输项)等。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管理信息包括:合同号(必输项)、发票号(必输项)、提运单号(选输项)、合同金额(选输项)、填报人(必输项)、填报人电话(必输项)、申报日期(必输项)等。
2、管理信息报送原则
(1)资本项目项下和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涉外收付交易,申报主体应填写相应管理信息。对“合同号”、“发票号”等必输项,若确无此项信息,则应填写“N/A”(大写英文字符)。
(2)外汇局未规定需报送管理信息或按有关规定仅需报送基础信息(如限额下因私涉外收入)的交易,则申报主体无需填写相应信息,银行可不报送管理信息接口文件。
(3)“资本项目项下”是指汇发〔2011〕49号文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中10.2.3《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收入》及10.2.4《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支出》)中的交易项目。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系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的收支业务。
二、境内收付凭证申报
2.1如何报送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信息?
答:(一)境内银行应积极向客户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知晓报送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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