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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_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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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粉尘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的 医疗卫生机构 1、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尘肺诊断必须有职业病诊断机构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诊断。 目前,我省第一批取得尘肺诊断权的医疗单位8个: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茂名市职业病防治院、梅州市疾控中心榕树门诊、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顺德市疾控中心门诊部、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江门市职业病防治院。 三、尘肺致残程度鉴定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尘肺患者致残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和劳保待遇都作了立法规定。我国于1996年3月14日发布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尘肺致残程度鉴定既关系到患者保健和劳保待遇的问题,也体现党和国家对工人健康的关怀。 1.国外尘肺致残程度鉴定概况 西方国家对因接触粉尘而使劳动能力受损的工人实行赔偿制度,是由雇主或工厂的保险公司向患尘肺病的工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了对尘肺患者补偿性质和范围,但并非所有尘肺患者都可享受赔偿。 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将职业性肺疾病患者分为劳动能力丧失和损伤。劳动能力丧失包括完全劳动能力丧失和不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损伤是指肺功能的显著降低,评价尘肺患者呼吸道损伤的依据包括: (1)详细的接尘史、吸烟史、呼吸道疾病史 (2)肺功能测定; (3)X射线胸片; (4)临床检查。 国外在评价尘肺致残鉴定中,把呼吸困难作为较重要的指标,虽然呼吸困难是一种主观感觉。美国医学会将尘肺呼吸困难分为4级。 ? 表1 呼 吸 困 难 分 级 (美国医学会) 分级 减退程度(%) 判 定 条 件 1 0 正常,呼吸困难与活动程度一致 2 15~20 平路快步或常步上坡时有呼吸困难 3 30~45 上一层楼感呼吸困难 4 50~100 平路用自己的步伐走100米感呼吸困难,甚致轻微活动或静息时感呼吸困难 由于呼吸困难的判定多靠询问,并且可受患者主观感觉的影响。国外学者研究后发现呼吸困难主诉与肺功能测定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尤其运动试验即动态肺功能测定可作为呼吸困难的客观生理指标。 肺功能测定是评价尘肺患者劳动能力的重要依据。对肺功能指标的选择和损害程度的分级,不同国家都不相同。美国劳工部采用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和最大通气量(MVV)来评价煤矿工人尘肺患者的呼吸功能损害状况。美国医学会主张测定FVC、FEV1、MVV,并提出四级分级标准。日本除进行FEV1检查外,还要做流量曲线检查,发现细小支气管通气功能异常后,需作血气分析,包括PaO2、PaCO2、P(A-a)O2,以判断呼吸功能障碍程度。 2.我国开展尘肺致残程度鉴定概况 我国从60年代开始就提出对尘肺患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963年7月卫生部修订公布了《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其中就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要求。1982年12月卫生部修订“尘肺患者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办法。 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应根据以下全面考虑: (1)临床症状及病程发展速度,肺功能状态; (2)矽肺分期及机体的代偿程度; (3)年龄及体力情况; (4)职业及劳动条件。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分为四类: ①正常范围:诊断为I期矽肺,代偿机能甲类。 ② 轻度减退:诊断为Ⅱ期矽肺,代偿机能甲类。 ③显著减退:诊断为I期矽肺,代偿机能乙类;诊断为 Ⅱ期矽肺,代偿机能乙类。 ④丧失:诊断为I期矽肺,代偿机能丙类;Ⅱ期矽肺, 代偿机能丙类;Ⅲ期矽肺。 表2 矽 肺 患 者 的 代 偿 机 能 状 态 代偿机能 临床症状 肺气肿 肺功能 甲 无 无 正常 乙 中度 中度 显著减退 丙 重度 中度或重度 显著减退 1992年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文件。 1996年修订后于3月14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三等十个级470个条目。 具体为: 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包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包含五级、六级; 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包含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工伤、职业病患者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学技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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