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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之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篇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儒法思想对中国法律影响甚巨,本章从介绍儒法二家理论体系入手,分析了儒法所追求的不同社会理想,二者的思想对立和融合。并从儒家思想的变化着眼,立足于这种变化的社会因素,论证了社会因素的变革对法律的巨大影响。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一节 礼与法 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 (1)、社会秩序的看法 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孝之分,社会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认为亲属关系之中,应该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儒家认为,上述两种差异之分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出自《中庸》)便是写照 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法家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人为有功必赏、有过比罚,何种行为应赏,何种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才能使人人守法,而维持公平。若考虑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因素,违背此种原则,不能达到一赏一刑的目的,法律为这些因素所影响是法家坚决反对的。 所以,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需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韩非子云:“法不阿贵,绳不饶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一节 礼与法 (2)达到各自理想的方法 儒家认为,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是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做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自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不难看出,儒家所说的礼,是一套完整的治世理论,绝不仅仅只是一些抽象的伦理上道德上的原理原则。儒家提倡的礼足以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足使贵贱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完成伦常的理想,自足以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 法家认为,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商君说:“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这种毫无通融,不讲私爱,完全以客观行为为断的精神,自和儒家所谓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贵、议勤、议宾,尊亲贤,郭旧故,尊宾贵,尚功能,及议事以制的主张相反,法家根本反对所谓议。慎子说:“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阕也。”这话焉不使儒家为之变色!焉不使当今社会法律工作者变色! 总之,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故不能不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法家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礼。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不管礼治还是法治,只是儒家法家为了达到不同的理想社会秩序所用的工具而已,它们之间没有好坏之分,更不能因为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而放弃法家思想,也不能因为现在我们在呼吁法治而摈弃儒家思想。两家思想是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在不同时代不同背景合理采用而让中国法律更加成熟更加完善。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二节 德与刑 儒家法家要实现自家的理想,即维持社会秩序,都需要借助一种力量,当有人不遵守此种行为规范而破坏社会秩序时,将有种力量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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