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物权法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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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物权法四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总论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 三、反担保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五、人保物保并存问题 六、《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体系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的特点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完全清偿为目的; 2.是在他人的物或权利上成立的权利; 3.是一种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点 1.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3.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主债权未全部受偿之前,担保权人得就担保标的物之全部行使权利。 1.债权分割每个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就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 2.债权一部分受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担保全部债权或剩余债权。 3.担保物分割或部分灭失,每个人分得的部分担保物或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担保全部债权 4.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请求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案例 A城的甲欠乙1000万元债务,约定2007年9月1日前偿还,甲以每幢价值200万元楼房5幢抵押,如甲到期不还债 1.如2幢被洪水冲走,但剩下3幢均涨至350万元.担保多少债权?1000万?600万? 2.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丁分得3\2幢楼房,每幢均涨至350万元,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幢.可否? 3.甲已经还款400万元后,乙请求拍卖5幢楼房偿债.可否? 4.乙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丁分得债权600\400万元,丙请求拍卖5幢楼房以偿债,可否? 5.每幢楼房均涨至500万元,甲请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2幢房屋,可否?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标的物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而受有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替代物,担保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 。 案例 A城的甲欠乙1000万元债务,约定2007年9月1日前偿还,甲以楼房一幢抵押,A城遭遇洪水致抵押房倒塌, 1.仅剩价值30万元的建筑材料 2.获保险赔偿金800万元 3.获损害赔偿金900万元 4.获政府征用补偿金950万元 问:如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否就以上金额要求优先受偿? 二、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 (一)担保合同及其从属性 (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四)流质契约的禁止 (一)担保合同及其从属性 担保合同即担保物权设立合同,是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就担保物权的设立所订立的协议 (1)成立上的从属性 (2)处分上的从属性 (3)效力上的从属性 (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1)债权人无过错时,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1)担保人无过错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担保人没有过错时不承担责任。 (3)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而费用 (四)流质契约的禁止 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流质契约因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而受到我国《物权法》的禁止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l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反担保 (一)反担保的概念 (二)反担保的成立要件 (三)反担保的方式 (一)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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