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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2)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招标控制价中,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2)投标报价中,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竣工结算中,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2)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等。 四、竣工结算 1. 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3. 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计价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6. 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即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即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项目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7. 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规费和税金应按“计价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竣工结算中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计算。 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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