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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
担保企业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 ——财金[2011]2137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创富会计师事务所 王平凡 手机QQ:4819090 2013.8于安徽蚌埠 主要内容 背景简介 财务报表列报概述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保险公司报表及附注简介 担保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 背景简介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 ,由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以第33 号部长令签发《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 同日以财会[2006]3号发布38项具体准则,随后又发布38项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属于规范性文件)。 2007年1月1日起新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3-5年内在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 背景简介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5 年 11 月 9 日财会〔2005〕17 号发布,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系担保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细化文件。 背景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 2010年7月14日)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背景简介 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8日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 其中涉及有关财务核算的内容,如: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但时至今日仍无下文。 背景简介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2日皖政办[2010]34号) 第四十六条 引用了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表述,称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背景简介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2011年11月30日财金〔2011〕2137号) 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统一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披露口径 落实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办法 落实国家及我省担保公司管理文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具体提取和核算办法 财务报表列报概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以及附注。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列报概述 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分别按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除不存在的项目外,企业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的报表格式进行列报。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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