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综合行政执法的人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权参考目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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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综合行政执法的人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权参考目录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序号 权力基本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备注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处罚-00580-000 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修建、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六个月以下修建、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六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五万元。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六个月以上修建、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十万元。 2 处罚-00581-000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将验收文件报人防部门备案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未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报送竣工验收文件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十五天以下报送竣工验收文件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十五天以上报送竣工验收文件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处罚-00582-000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平时利用其他人防工程未向人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 / / / / / / 4 处罚-00582-001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处罚-00582-002 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处罚-00582-003 擅自报废人防工程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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