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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使用许可服务指南
3715000104506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5-09-31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3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3
(二)实施机构 3
(三)申请主体 3
(四)受理地点 3
(五)办理依据 3
(六)办理条件 4
(七)申请材料 8
(八)办理时限 11
(九)收费标准 12
(十)咨询服务 12
二、办理流程 12
(一)申请 12
1.提交方式 12
2.获取收件编号 13
3.获取收件凭证 13
(二)受理 13
1.材料补正 13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4
(三)办理进程查询 14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4
(五)流程图 14
三、法律救济 15
(一)投诉 15
(二)行政复议 15
四、表单填写 16
(一)申请文件示范文本 16
(二)申请书示范文本 16
(三)告知书文本 16
五、有关说明 16
附件1 17
附件2 18
附件3 20
附件4 35
一、办理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编码:3715000104506
(二)实施机构
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聊城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三)申请主体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标准[《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
(四)受理地点
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改,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5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9月鲁安监发〔2013〕149号)第四条
(六)办理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1.1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1.2 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1.3 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2.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1 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2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2.3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2.4 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2.5 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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