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意見彙整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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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意見彙整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對照表 101年6月22日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本要點。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一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二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三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四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視察五其他公務。本要點所稱出差,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一:一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二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三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四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五其他公務。 三、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四、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項第款所禮品交際雜費,包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一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前項第二款所稱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禮品及交際費、雜費禮品交際雜費禮品交際雜費 五、出差人員飛機船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特使,得乘坐頭等座艙位。大使、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但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艙位。人員乘坐經濟座艙位。第一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之座艙位。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飛機及船舶: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任派人員,得乘坐頭等座艙位。部會副首長、一級主管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但部會副首長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艙位。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人員及薦任級以下人員,乘坐經濟座艙位。第一目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次之座艙位。二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大使、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部會一級主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經濟座艙位。 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七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十為住宿費,百分之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七、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三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八、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外交部認定之外交部認定之 九、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一)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二)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三)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項所稱其他來源供宿,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乘之交通工具歇夜;所稱其他來源供膳,住宿費報名費中已附帶供膳 前二項所稱供膳未達三餐者,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計算返國當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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