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護制度修正之背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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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監護制度修正之背景

未成年監護制度與成年監護制度修正簡介及評釋 陳秉志* 在第一階段時,教務組的專員就跑來大禮堂問有沒有人要報名「新興法律問題」,當時專員不斷地告訴我們,「新興法律問題」說有多好就有多好,名額有限要報名就要趁早,雖然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叫賣方式,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有鬼,但是善良無知的我當場就被吸引了,趕緊跑到專員面前報名,專員當時還告訴我:「你運氣真好,剛好剩最後一個名額」,當時心裡還暗自拉弓叫好,但一完成報名手續,一切從激情中回歸平靜後,後悔之意立即從心底深處浮上來,心想,以前在大學從來沒有報告過(超混的),連powerpoint這個程式在我的電腦中都從未被執行過,第一次報告就在這麼正式又大型的場合,我可以應付?但是這個疑慮很快就隨著歡樂又忙碌的時光而漸漸淡忘了。 當再次聽到「新興法律問題」這幾個字,已經是十二月快一月的時候了,這時才驚覺時間也過得太快了吧,重點是第二階段的功課壓力比先前的第一階段和行政機關學習期間重得太多了,課老是滿堂又一堆報告要交,這時候真是恨透自己為什麼要去報名,真是自己整死自己怨不了人啊! 但是想想以後分發出去,總是有機會要在這麼多人面前說說話,那就不如趁這個機會好好練練自己的膽子,而且評論人都是學術界、實務界首屈一指的老師,有這個榮幸利用這個機會跟他們學習相信會獲益良多,經過這一番的心理重建後,就認份的進行我人生中第一篇的正式報告,因為時間有限的關係所以常常弄到凌晨兩三點,在此特地為我作習不正常向我親愛的室友躍民致上最深的歉意,並且很感謝躍民在論文格式上的指導,才使我在期限內交出形式上合格的報告。 經歷了這次「新興法律問題研討會」的報告,讓我踏出了人生中重要的一步,並且從中學習到許多寫作法學論文和口頭報告的經驗和方法,雖然這次的書面報告與真正的法學論著還有很大的差距,但是這也表示以後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不管如何,能順利完成一件事還蠻有成就感的,最後就以蕭方舟導師在週記評語給我的鼓勵做為結語:「報告時有條不紊、中規中矩又帶點幽默恢諧,正是我們法五組的組風啊!」陳小秉…真是帥啊! 壹、監護制度修正之背景 貳、未成年監護制度之修正 一、最高指導原則: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 二、監護之開始 ㈠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 ㈡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時 三、監護人之確定 ㈠遺囑指定監護人 ㈡法定監護人 ㈢選定、改定或另行選定監護人 四、監護人之權利義務內容 ㈠對於受監護人身體上之監護 ㈡法定代理權 ㈢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上監護 五、監護之監督機關:由親屬會議改為法院 ㈠指定監護人之監督 ㈡選定、改定或另行選定監護人之監督 ㈢監護人之辭任應經法院許可 ㈣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㈤監護人管理或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之監督 ㈥酌定監護人之報酬 六、監護人之消極資格之限制、辭任 ㈠監護人消極資格之限制 ㈡監護人之辭任 七、監護關係之終止 参、成年監護制度之修正 一、監護之宣告 ㈠宣告之原因 ㈡宣告之效力 二、監護人之確定 ㈠監護人之選定 ㈡監護人之另行選定 ㈢監護人之改定 三、監護人之辭任及缺格 ㈠監護人之辭任 ㈡監護人之缺格 四、囑託登記 五、監護人之職務 ㈠法定代理人 ㈡身上之監護 ㈢財產上之監護 ㈣報酬請求權 ㈤注意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 六、監護之終了 ㈠監護終了之原因 ㈡監護終了後監護人之義務 肆、結論 壹、監護制度修正之背景 台灣於1994年65歲以上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數7.21%,已進入高齡化社會,於2007年年底為止,我國老年人口共計234萬3千人左右,占總人口比例之10.2%,而現行民法關於成年監護之規定,無法因應伴隨高齡化社會來臨所衍生出老人監護之問題。德國於1990年通過成人照護法後,我國學者即加以介紹,同時亦喚起了其他學者之關心。本來民間團體、實務家,乃至政府機關對此問題並不注意,惟經由學者不斷撰文介紹外國成年監護制度後,引起民間團體之注意。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自2000年起,即陸續邀請相關學者研商成年監護問題,自此,政府機關亦開始注意此問題,法務部乃於2002年委託學者進行「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之研究」,並於該年年底完成研究計畫報告,具體建議修正民法中之禁治產宣告制度及監護制度之相關規定。而前述之民間團體亦於2003年3月提出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修法建議。為此,法務部乃於2003年5月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部分民間團體召開座談會,而各界意見均認為民法禁治產宣告制度及監護制度之修正,已刻不容緩。有鑑於此,法務部遂於2003年9月間邀請學者專家組成「民法禁治產宣告及成年監護制度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於2004年底完成民法總則編、總則施行法、親屬編、親屬編施行法等相關規定修正草案。其後,又因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二節有關禁治產之監護部分除該節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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