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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4) 培养物或实验室垃圾,在丢弃前必须经高压消毒和紫外灯近距离长时间照射处理。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弃物。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运走。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实验室区内。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5)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 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6)实验过程中,如标本或含标本的前消化处 理液被打翻污染了操作台或地面,应以吸满70%酒精的卫生纸覆盖污染区,15分钟以后卫生纸方可移去。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7) 实验室内未经消毒的污水,禁止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系统,更不允许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三)、意外事故的处理 (1) 如果发生意外,必须立即通知实验室主管人员,并在有关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对出事现场进行处理,绝对禁止未经报告而私自对出事现场给予非规范的处理。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2) 实验过程中,如污染物溅落到身体表面,或有割伤、刺伤、烧伤、烫伤等情况发生,应立即停止实验工作进行紧急处理,更换被污染的实验服,皮肤表面用消毒液清洗,伤口以碘酒或酒精消毒,眼睛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3)如果发生菌液溢出,含菌种的培养管破碎等,造成中 、小面积污染,可用比污染面积大25%以上的纱布覆盖污染区域,边缘用脱脂棉围住,向纱布倾倒5%苯酚溶液或70%的酒精,浸泡2小时以上(其间适量加溶液防止干燥),再经紫外灯近距离(1米内)照射2小时以上;被污染的器械、容器等立即浸泡于70%酒精中2小时以上,实验完成后再进行高压消毒处理。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4) 如果发生气 溶 胶污染或大面积污染,应 立即停止实验并关闭实验室,对污染区域进行 紫外灯照射消毒过夜;第二天对污染区进行 24小时封闭空气熏蒸消毒(乙醛消毒法﹕ 5ml乙醛+ 2g高锰酸钾/m3空间)。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A类感染性物质指在运输过程中与之接触能对健康人或动物造成永久性残疾或致命疾病的感染性物质。此处“接触”系指感染性物质离开保护性包装与人或动物的身体接触或经呼吸道吸入的情况。 六、结核菌株的运输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A类感染性物质使人染病或使人和动物都染病者联合国编号为UN2814,其运输专用名称为危害人的感染性物质; 仅使动物染病者联合国编号为UN2900,其运输专用名称为仅危害动物的感染性物质。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B类感染性物质 不符合列入A类标准的感染性物质。 其联合国编号为UN3373。 运输专用名称为诊断标本或临床标本或生命物质B类。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为方便查阅,按照以上分类标准,在卫生部组织编写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列出了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样本的运输包装类别和联合国编号。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A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与标签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审批部门: 省内运输由省卫生厅科教处审批 跨省运输由省卫生厅科教处初审,报卫生部审批。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3份) 1、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接收单位的证明文件(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证明) 4、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 5、其他有关材料。 谢 谢!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平面、装修和结构的技术要求;实验室的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对作为规范核心内室的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部分,则详尽规定了气流组织、系统构成及系统部件和材料的选择方案、构造和设计要求;还规定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给水排水、气体供应、配电、自动控制和消防设施配置的原则;最后对施工、验收和检测的原则、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该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5、《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卫生行业标准于2003年8月1日实施。该《准则》规定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治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级及其基本要求。贯彻实施该《准则》,对于各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 结核病的生物安全 * 三、微生物危害评估 即对实验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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