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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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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汇总

案例八 宁波某服装公司享有外贸进出口权,2003年2月20日与日本山田方公司签定出口衬衣50万件的协议,协议约定,宁波公司须于4月20日前将货物通过海运公司运往日本长琦港。双方约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交单方式为D/P。3月1日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受到了日本东京三菱银行签发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上规定效期为5月6日,装期为4月8日,价值1000万美元。合同签定后,宁波公司及时组织生产,办妥货物,委托浙江海洋运输公司运输,托运手续于4月4日办妥,4月6日,运输公司将货物装船并签发了洁净货运提单。4月6日下午,宁波公司凭货运提单和信用证通知书到中行宁波分行办理了“议付”,4月10日,货物运抵长琦港。4月10日,中行宁波分行将信用证及货运提单寄到了东京三菱银行,要求三菱银行付款。4月12日,三菱银行通知山田方公司付款赎单,山田方公司提出拒付,并签发了拒付理由书。拒付理由书声明,由于日本政府对来自中国的 纺织品实行限制性措施,关税提高4%,要求宁波公司降低价格。宁波公司要求三菱银行付款。三菱银行经过审单、审证认定单证完全相符,于4月25日将货款支付给宁波公司。并向山田方公司追索款项。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⑴谁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 ⑵中行宁波分行为宁波公司办理“议付”是否可行? ⑶山田方公司的拒付理由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否符合? ⑷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业务程序包括哪几个环节? 案例九 天津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2002年5月与美国洛杉机ABB签定一出口协议,协议约定,天津公司向ABB公司出口一批袜子。合同价值100万$。结算方式为委托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美方代收银行为中国银行洛杉机分行,交单条件为D/P,货物通过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于6月30日前运往洛杉机港口,合同签定后,天津公司及时备货,并于5月30日与中远公司签定托运协议,6月3日,中远公司将货物装上开往美国的货轮,并签发了标准的洁净货运提单。6月4日,天津公司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 货物于6月20日运往洛杉机港并存日入当地海关仓库。 6月21日ABB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向中行洛杉机凭信托收据借出货运提单,中行洛杉机分行了解ABB公司信誉,接受了ABB公司的要求,将货运提单借给ABB公司,6月24日,ABB公司从海关提走货物,6月30日,中行洛杉机分行提示付款,ABB公司拒绝付款,出具的拒付理由书显示,天津公司发货不符合合同要求。中行天津分行将拒付理由书通知给天津公司,声明由天津公司具体协商处理有关事宜。而天津公司要求中行天津分行催促洛杉机分行付款。事后天津公司委托中行洛杉机分行查明ABB公司拒付的真正原因是资金周转困难,货物不符合要求的说法只是借口。天津公司根据有关结算惯例,要求天津分行催促洛杉机分行付款。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⑴天津公司未能收回货款,责任应由谁负? ⑵ABB公司拒付是否有充足的理由? ⑶洛杉机分行是否应对货款的回收负责? ⑷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有那些?如何防范? 一、我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贸易条件为CIF多伦多。B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出口商已经来不及按期装船,并立即要求进口商将装期延至5月15日。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装期,并将信用证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期为5月10日。A公司于5月15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银行办理议付。问:我公司可否议付此套单据?为什么? 二、我某公司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通过参加展销会与韩国一客商签定了出口合同。由于双方初次合作,合同金额较小。我公司出口货物后,对方按时付款。后来,对方提出定购金额较大的货物,并且通过其银行对我公司开来一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货物发往加拿大多伦多,海运提单需作成空白抬头,且出口商发货后需将1/3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我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按时发货,并将1/3正本提单寄给韩国客商。问:此案例中的出口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三、我国Y公司向拉美地区某国T公司出口茶叶,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30天付款交单。其条款规定为:“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by the sellers at 30 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Y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要求,5月13日办理装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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