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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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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

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医患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不少患者不知所措,医院也不能选择相应的解决办法,使得原本比较容易的问题搁置未决,引发患者多次反复的“缠”和“闹”。诉前的化解纠纷的机制不健全,不少患者就直接选择诉讼救济权利,导致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情绪激动。 一、任务目标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的就是使纠纷的解决渠道多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多样化。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医疗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介入,处理能较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外,还能发挥着第三方的劝导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设立兴隆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机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员,主要职能是:调解我县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我县的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调委会属于政府行为,是为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证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抓紧时间,精心准备。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尽快组建调委会,设立调解室,聘请医学法学咨询专家,配齐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严格选拔,抓好培训。人民调解员录用除已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有关人员外,应当选拔具有丰富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人员。 四、工作制度 (一)预防为主制度。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作为首要的目的,切实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杜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不作为、不负责任、过度医疗、防御性医疗等行为。同时,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应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由卫生、公安、司法、民政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相关部门共同承担防范义务。 (二)依法处理制度。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在实际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常常迫于压力进行“私了”,在赔偿数额上作出无原则的妥协。公安机关因为处置医疗纠纷的职责和程序缺乏依据,难以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维持正常医疗秩序。媒体也因为缺乏规约和监督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时有失实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必需坚持医疗纠纷依法处理制度,为规范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三)公正调解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涉及技术问题可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不少患者对其公正性缺乏信任。调委会能够为医患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对于化解医疗风险、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风险承担制度。通过医疗纠纷责任保险机制,实现医疗风险承担的社会化。一方面医疗机构出险后,由保险公司参与纠纷或事故处理并承担理赔责任,有效避免纠纷持续不决或引发纠纷升级。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从业风险,使医疗机构免受不当的经济损失。 五、工作程序 第三方调解机制具体程序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应及时通知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立即赶往现场,并通知保险公司赔处中心参与处理。医患双方同意接受医调委调解工作,填写申请表。人民调解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如医患双方拒绝提供有关调查材料的,调解终止。调查取证完毕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调解处理意见,并根据患方索赔金额和案件初步认定进入简易、快赔和一般赔偿处理程序。   调解机构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未成功的,由调解机构引导并帮助其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调委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简易程序:患者索赔1万元以下   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患者在二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或在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赔偿处理程序。   经医疗机构要求调委会授权,医疗机构可在授权权限内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即将调解协议书、赔款收据及相关索赔材料提交给调委会。调委会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提请保险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患方进行赔偿。   快赔程序:患者索赔2万元以下   对事故责任清晰,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患者索赔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案件,适用快赔处理程序。人民调解员在授权权限内,可自主主导医患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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