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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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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本章主要阐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的认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与受害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本章共三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错认定 3、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与受害人的权利义务 4、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概念界定 ①机动车辆。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视为机动车辆。 ②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举例:武大校园——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所赔偿的损害,只能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即由于机动车驾驶活动而引发的事故(倾覆或者碰撞)。因此,如果损害不是因为机动车的驾驶活动造成的,即便损害与机动车有关,也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范畴。例如,扔石头伤害了出租车中的乘客;机动车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害。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抗辩事由 (一)归责原则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而应该确立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最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同时也不至于课加给加害人过重的责任。具体而言: 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适用无过错责任。 3、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二)抗辩事由 1、免责事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肇事者法定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2、减责事由:除了受害人故意可以免责外,在受害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也可以减轻肇事者的责任,减责事由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在受害人有违章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而仍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时,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第二节 道路优先通行权与过错认定 一、各类机动车的优先通行权与过错认定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优先通行权 (二)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优先通行权 (三)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的优先通行权 (四)法律特别规定的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二、行人的优先通行权与过错认定 插花:撞了白撞争议。范愉老师央视发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处处贯彻着一种保护行人人身权益的立法精神,确立了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法律条文中体现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表现在:一是规定在机动车和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二是对于行人的优先通行权也作了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 1、行人交叉路口优先通行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行人相对于机动车享有优先通行权;即使行人已经违章,车辆仍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因为在道路交通中,行人的生命与安全是最重要的,人的生命权要远高于道路通行权。 2、避让横穿马路行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或是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机动车应当避让。我国人口众多,城市人口高度密集,保护行人安全通行非常重要;相对于机动车来说,行人是弱势群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相对于机动车的通行权,人的生命权更为重要,任何机动车驾驶者不得为了自己的通行权而致其他道路使用者于危险之中。 3、避让盲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车辆应当避让弱势群体之一的盲人。考虑到盲人的身体缺陷,对其在道路上行走法律规定了两方面的保护:一是其出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二是规定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时,车辆应当避让,而不管盲人是否按照交通信号行走。 三、认定过错的其他法定情形以及过失相抵问题 (一)认定过错的其他法定情形 除去上述道路通行权的规定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有一些关于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定义务,一旦交通参与者违反了这些法定义务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参与者的行为即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其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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