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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四)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室温安全管理条例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一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2004年11月5日通过,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一、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第二类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一)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共10种: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的微生物,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共8种: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三)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包括危险性小、低致病力、实验室感染机会少的兽医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的各种弱毒病原微生物、不属于第一、二、三累得各种低毒力的病原微生物 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和管理 (一)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 1.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级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条件 一级、二级实验室的设立条件: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三级、四级实验室的设立条件: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 (一)管理范围 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二)行政审批 1. 实验室资格审批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2. 实验活动审批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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