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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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

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 户籍管理 (一)、开业登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其中房产原值、土地面积要与房产原值证明、土地证上面的数据一致,同时与征管系统内申报征收的数据一致。对于数据变动的,要及时将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更新。 1、单位纳税人必须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经营的,须提供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取得的发票,并提供出租人产权证明;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 视单位纳税人具体情况,选择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单位应当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2)企业法人单位应当提供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3)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总机构税登记证副本; (4)改组改制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改组改制批文; (5)拥有车辆、船舶的,提供车辆行使证、船籍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个体经营纳税人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业主身份证;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经营的,须提供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取得的发票,并提供出租人产权证明;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 (5)车辆行使证、船籍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无证照纳税人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业主身份证;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经营的,须提供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取得的发票,并提供出租人产权证明;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明;除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其他资料比照个体经营纳税人报送; (3)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 (4)车辆行使证、船籍证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4、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选择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或要求其重新填报。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纳税辅导。核查事项主要包括: 1、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应税财产情况,核实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核定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核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税种、税目、申报期限、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缴款方式、缴款金库等; 2、对纳税人填报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进行核实;由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的,要辅导纳税人填报并进行核实; 3、辅导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4、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型,对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报送期限进行认定,并下达《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核定表》; 税收管理员要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实地核查报告》,由核查人员、纳税人签字后及时录入山东征收管理系统,反馈主管税务(科)所长;对纳税人登记表录入错误的,应及时向税务登记受理岗进行反馈,由税务登记受理岗修正纳税人登记信息;对纳税人填报不实的,责令纳税人限期补正。 (二)、 变更登记: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及附录资料时,应视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的证件、资料包括: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的证件、资料包括: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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