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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船碰撞
新华网天津2004年11月1日电(葛树增、张梁)受天气原因影响,10月31日晚至11月1日凌晨,天津港水域发生两起船舶碰撞事故,导致危险货物破损、落海和油轮碰撞,天津海事局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将水域污染降到最低程度。 宁波甬江口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一人失踪 长江口船舶碰撞事故频发 上海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07-2009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暨《海事审判白皮书》。 三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船舶碰撞案件84件,大多发生在长江口附近水域。分析事故原因,90%以上的事故存在疏于瞭望,未能及时发现他船航行动向,以致形成紧迫局面。有些船舶驾驶人员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直到距离将近1000米时才发现危险,错过了有效避让的时机,导致碰撞。且70%的船舶航速过快、操作不当。在一起案件中,一船在发现前方有他船横向穿越时,为抢占先机,非但没有减速,反而将航速从3节提升到7节,结果导致相撞。此外,有的船舶存在超载现象,尤其是从事内河散货运输的小型船舶超载严重,严重者超载30%,严重降低了船舶机动力,以致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难以产生效果。统计发现,碰撞较多发生在傍晚、半夜和清晨时段,由于能见度相对较差、驾驶人员处于比较疲劳状态,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性。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种类及责任归属 一、归责原则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第三节 过失及过失的确定 一、过失的含义 二、过失的确定 第四节 碰撞责任承担 一、概述 二、光船租赁的船舶发生碰撞 三、被引领的船舶发生碰撞 四、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五节 碰撞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二、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与责任限制的关系 四、船舶碰撞责任保险 五、船舶碰撞争议的解决 本章要点 船舶碰撞应属于典型的侵权。其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以船舶的实际控制者为准,但同时应兼顾船舶的特殊性。船舶碰撞法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且已形成许多著名的原则或法则,如按比例承担第三方的财产损失,碰撞过失的认定应考虑的因素、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所需审查的条件等。 另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也使船舶碰撞损失的计算更加复杂。 案例 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国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为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会。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险条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 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用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0万元 案例 船舶备件、物料、燃料约20万元。沉船扫海费用30万元,沉船打捞费用(局部爆破清除)300万元。个人物品损失5万元。本航次运费损失10万元,船期损失60万元(2个月)。本次事故未发生人身伤亡。经中国海事法院认定,两船的碰撞责任比例为50%∶50%。假如A轮可以援引责任限制,责任限额为500万元;B船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相同。 案例 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以下问题: (1)两船可以就哪些损失和责任相互索赔?如何计算两船之间的最终索赔额? (2)B船沉船打捞费用的索赔,A船是否可以援引责任限制?A船的船壳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需赔付A船的碰撞责任的数额为多少?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概念在传统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广义概念的船舶碰撞,虽然存在不同的表述,但一般是指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非接触而造成损害的事故。 例如,《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第1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该公约第11条对船舶的范围作了限定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2001年9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第1条规定:“(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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