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收益分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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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收益分配

将该企业财产通过减资的形式划为个人其他财产(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160 000×35% -14 750 =41 250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 =[(5 000-275)×(1-20%)]×20%×12 =9 072元 筹划为个人财产后节税10 773元 (61 095-41 250-9 072) 筹划后 【例6-18】某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取得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100 000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41 700元(不动产原值300 000元,已提折旧200 000元,转让价150 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8 300元)。该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 =141 700×20%-14 750 =34 845元 方案1 该财产作划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41 700×20%=8 340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100 000×30%-9 750=20 250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 =20 250+8 340=28 590元 方案2比方案1减轻税负额6 255元 方案2 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价为60 000元,转让税费为3 300元。 则转让收益 =60 000-(300 000-200 000) -3 300 =-43 300(元) 应纳税额=(100 000-43 300)×20%-3 750=7590(元) 方案1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0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100 000×30%-9 750=20 250(元) 投资者应纳税额合计 =20 250+0 = 20 250(元) 方案2比方案1增加税负12 660元 方案2 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上例中企业实现的内部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结论 5)捐赠支出的筹划 如何使得捐赠支出最大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也就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万一超出限额时,如何补救以及如何避免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捐赠对象。 筹划重点 税法的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投资者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税法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也可以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捐赠计算公式 = × 捐赠扣除限额 应纳税所得额 30%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和免征额(3500元/月) 【例6-19】李某在当年7月份、8月份分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6 000元、7 000元,决定两月一共捐赠2 000元。请为李某进行税务筹划 7月份时李某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 000元,扣除限额1 800元(6 000×30%),超过30%限额部分200元,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两月合计应交纳个人所得税=[(6 000-1 800-3 500)×3%] +[(7 000-3 500)×10%-105]=266元 方案一 李某在7、8月份各捐赠1 000元,合计2 000元。两月扣除限额分别为1 800元和2 100元,均超过捐赠额1 000元,捐赠额可全额扣除 李某两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 000-1 000-3 500)×3%]+[(7 000-3 500-1 000)×10%-105]=190元 比较可见方案2比方案1可节省税款76元 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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