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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对能繁母猪具有保险利益的养殖户。本保险的保险人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投保条件
第三条 投保人投保的能繁母猪(以下称“保险母猪”)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保险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保证对全部病死保险母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责任: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主要疾病和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政府扑杀,但对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的强制扑杀,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时应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政府扑杀除外;
(四)保险母猪未按照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六)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7成。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合同载明的起讫期为准。
第八条 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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