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藏)附条件合同合同无效国家政策合同解除民事审判范围诉讼保全.docx

(律师收藏)附条件合同合同无效国家政策合同解除民事审判范围诉讼保全.docx

  1. 1、本文档共2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律师收藏)附条件合同合同无效国家政策合同解除民事审判范围诉讼保全

附条件合同、合同无效、国家政策、合同解除、民事审判范围、诉讼保全一、附条件民事行为的内涵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将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依意思自治原则,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附条件的行为外,民事行为可附条件。一般而言,下列行为不得附条件:一是妨碍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指形成权的行使。如《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二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例如以结婚、离婚、收养、终止收养等身份行为、放弃人格权的行为等为条件,此类行为若附条件则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或者有违社会公共道德、社会伦理,故不得附条件。三是特定的制度安排。例如,为保护交易效率和安全,维护票据的流通性,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具有下列特点:1.条件应将来发生的事实条件为将来发生的事实,而非已经发生的事实。如果某一事实在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已经发生,则不能成为民事行为的条件,因为,从逻辑上讲,该事实已经发生,不可能再以该事实是否发生作为民事行为是否生效的控制条件。故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作为民事行为的条件。2.条件应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亦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即当事人在行为时对于条件在将来是否确定会发生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行为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而属于民事行为所附的期限。如果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不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行为生效的条件,则说明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该民事行为发生,故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不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行为失效的条件,则说明当事人希望该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故该民事行为视为不附有任何条件。对于何为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学界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主观说认为,不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行为时不知该事实是否确定在将来发生,即便该事实在客观上已经确定,亦视为不确定。例如,甲向乙承诺,如果乙收养丙则赠与乙10万元,但在甲作出承诺时,丙已经死亡,但甲不知道该事实,虽然甲所附之条件在客观已无成就之可能,但仍构成赠与合同之条件。客观说认为,不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行为时该事实将来是否发生在客观上不确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事实不确定。例如,甲以为丙已经死亡,故向乙承诺,如果乙收养丙则赠与乙10万元,但丙实际上并未死亡,乙在将来仍可能收养丙,故该事实仍为赠与行为的条件。折中说又包括两种观点:一是主观不确定为主、以客观不确定为辅;二是客观不确定为主,以主观不确定为辅。有学者认为,客观说具有科学依据,因为所附条件应为将来事实,客观上,过去之事实或者已经发生之事实不为将来之事实。不管当事人在行为时是否知道,都不影响事实的存在。笔者赞同该观点,一方面,主观说与条件的属性相背,条件系用于控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如果条件是在客观上已经发生的事实,则民事行为之效力在行为时已近确定,无须再附条件;另一方面,主观说以当事人在行为时的主观认识为准,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难以确定,如果坚持主观说,势必使得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之中,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民事行为所附之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的事实,而非法律规定或依合同性质而确定的事实。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尚不能立即生效,而需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是此类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当事人不能约定此类审批行为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为,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合同经审批机关的审批而生效,依据法律规定,未经审批合同不发生效力,即使当事人约定以此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亦达不到依当事人之合意控制合同效力的意旨。因此,条件只能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不能是法定生效条件,如果当事人约定将法定生效条件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视为没有约定,此类合同系无条件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合同当然有效。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方能生效,而双方当事人将该审批行为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视为没有约定条件。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怠于行使报批义务的,

文档评论(0)

sd7f8dgh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