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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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厦门理工学院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 《厦门理工学院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理工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校企 合作 办法 通知 厦门理工学院教务处 2015?年?9月?9?日印发 厦门理工学院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企合作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校企合作教育健康发展,构建多形式、多领域的合作教育体系,进一步深化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时以立项的形式开展,现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所有校企合作教育项目,这里所指的合作教育是一种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学生三方合作的教育方式,它将学校教育和企事业单位中实践教育有效结合。 第三条 校企合作教育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这些条件也将是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 1、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课程不少于6门,其中至少3门课程有企事业单位承担教学、考核。 2、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培养时间不少于?1?学期,其中学生工作经历的总时间不少于?1?个月,且学生数不少于10人。每一个工作岗位需经认定,是与专业培养目标和职业技能培养结合的实际工作,而不仅仅是认知学习、顶岗实习;学生工作表现由企事业单位科学评价。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实际生产过程,并主要有企业导师指导完成,当学年参入学生数至少达10人及以上,且学生论文答辩成绩均达合格及以上。 4、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同编制省级或国家级规划教材1门及以上。 5、与企事业单位共建学生工作室、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实践场地,场地单次接纳学生达5名及以上,其中学生连续实践时间不少于?1?个月。 6、其他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由二级学院申报,经学校评审并立项。 第四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教育项目,并将项目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作为二级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规划和涉及项目其它重大问题,指导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开展,并为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落实校企合作教育项目规章制度的制定,具体负责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常规服务工作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组。项目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项目组的组成以项目所在二级学院为主体,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根据项目涉及内容适当吸收其他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项目涉及多个学院或情况较为复杂时也可由教务处另行指定项目组长;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组是项目的执行者,具体落实项目的各项工作。项目考核结束后,需要继续维持的,其保障经费将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章??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立项申报。二级学院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选择适合的企事业单位,先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教育项目要求的,由联系单位按《厦门理工学院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立项申请书》逐项填写,并与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教务处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第九条 立项初审。教务处就合作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相关合作事项听取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校企合作教育项目如占用学校资源量大、范围广,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较大,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立项审批。经过教务处立项初审后,被认定符合校企合作教育项目范畴的项目,由教务处送交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批复。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项目通过审批后,成立项目组并作为主体,教务处全程参与,展开与合作企事业单位的谈判,由项目组从合作目的、意义、内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方面草拟合作协议。原则上校企合作教育项目协议文本由教务处审核并咨询法律顾问后,报分管校长审定,项目经由分管校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第十二条 协议备案。协议?1?式?3份,签订后由项目组单位、教务处和合作企事业单位各留原件?1?份备案。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启动。项目签订协议后,项目组应在一个月内启动有实质性内容和结果的项目。若项目迟迟未能启动,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说明原因,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推进落实。 2.项目跟踪。教务处负责组织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是否按项目申报书进行;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阶段性成果和初步效果如何;参与项目师生评价等。 3.项目终止和续签。根据协议约定终止项目,无明确规定的,协商终止项目。项目到期后,如果双方一致认为合作成功,需要继续合作,原协议不变或变化较小的,报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续签;如果协议条款变化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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