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6民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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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民法笔记

诉 民诉:一般考法多是脑筋急转弯一真一假 知识点1: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考法;多选题 知识点2: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诉讼标的解题技巧,看最后选项两字是否含有关系。 考法:单选 知识点3:诉讼标的同其他区别:(1)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2)诉讼请求: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3)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 知识点4:诉的分类:根据按原告请求不同分为三类。2008/86 强调:①一定是有原告和被告的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对方当事人的案件没法进行诉的分类。2013/1-37 A选项②看原告的要求,被告要求是干扰选项。(1)确认之诉:分为消极与积极:积极: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2)给付之诉:①给付之诉内容有两项:财物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②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比较:a.确认之诉只能有确认要求,不会有给付要求。有了给付之诉铁定不是确认之诉。b.作为给付之诉人们往往会否认权利义务的存在,认定权利义务是履行的前提,在诉中会有确认的情况,但整个诉是给付之诉。 知识点5: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两步走:(1)搞清原告变更的是什么:一种存在的法律关系。(2)目的:改变这种法律关系。例如:离婚。通过考题巩固:2013/37 C.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变更了抚养内容属于变更之诉。 知识点6:反诉:★每年必考:掌握以下三点:(1)概念: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考点:①独立的诉:本诉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不受影响。考点:②:反驳与反诉的不同:反驳是一种否定,反诉是独立的诉,被告得有自己的要求。(2)五个条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考点:案外人对原告,被告对案外人提出均不是。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2008/35 考点:a.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b.基于同一事实【打架】③难点:在本诉进行中提出。a.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b.二审过程中:随时可以提反诉,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法理:只能调解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a.对两个案都有级别和地域管辖权。b.原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内:牵连管辖:若没地域管辖权,管了本诉就牵连管反诉,但若没级别管辖除外。法理:只解决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不允许变通。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②在二审过程中:随时可以提反诉,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法理:只能调解③再审的反诉:a.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用原来的一审、二审程序b.用一审程序审理程序复杂不考,再审用二审程序反诉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只能调解;调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知识点7:诉的合并与分离:(1)诉的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2)诉的客体的合并:诉讼标的合并。也可以分别审理。①有牵联关系:可以用同一份判决处理。②没有牵连关系:不能用同一份判决处理。 知识点8: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行性规定。 知识点9:民事诉讼法在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特殊问题: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1)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批准。(2)自治州、自治县:①报自治区人大常批准②并报全人常备案。 知识点10:民事诉讼法性质:(1)是基本法,效力仅低于宪法。(2)部门法:调整的是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一定是法院。(3)是程序法(4)是公法 2011/35 基本原则 知识点11:基本原则:★考两题:(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①双方权利相同 ②双方权利虽称谓不同,但功能对应。(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①只适用于外国人:a.外国自然人b.外国法人c.外国其他组织d.无国籍人②同等与对等区别:同等强调同样待遇,对等强调同样限制。(3)辩论原则:①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②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③难点:适用的时间:两方面:适用于审判程序,有原告有被告的审判程序适用,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没有对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不适用。包括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法理:生效裁判,禁止当事人反悔)。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三种非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督促程序。④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知识点12:处分原则★:每年必考:自行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1)考点: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2)考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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