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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与信托有限合伙等通道详解pdf
契约型私募基金实务解析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发展和优劣势
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 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而设立 的基金。
其中,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 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资金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 基金投资收益。
图1:契约性基金基本架构
产品设计
合同拟定
投资管理
估值核算
份额登记 出资
基金管理人 契约式基金 投资者
信息披露
客户服务
头寸管理
业绩评估 托管报告 交易清算 投资监督 估值复核
审核及执行指令
基金托管人
私募证券基金一开始是以信托加投顾模式的“阳光私募”出现,历经约 10年的发展,直至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才首次赋予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从监管政策发展沿革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发 展阶段: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私募基金必须借信托、券商“阳光化”, 多以“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的形式设立。
2013年6月1日实施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 范畴;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为契约 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4年2月7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明确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基金产品采取登记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由“游击队”变身“正规军”。
2014年8月22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私募投资 基金的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适度监管原则、并进行了负面清单制度的探索, 进一步确定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监管框架。
由于契约型基金市场化、灵活性强的特点,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颁布以来发展的很快,其相较公司型、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具有如 下特点:
图2:三种类型私募基金比较
公司型私募 合伙型私募 契约型私募 出资方主体 具备独立法人主体 是独立主体,但不具有法 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 资格 人资格 资格 合格投资者人数 1≤X≤50 2≤X≤50 1≤X≤200 出资方对投资的控制 强 弱 弱 对外投资的名义 基金本身 基金本身 基金管理人 基金资产的独立性 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普 基金法要求基金财产 具有独立性 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 不得与管理人、托管 (独立承担自身债务) 无限连带责任 人自有财产混同 出资变动程序 程序繁琐 程序较简单 简单 税收 “先税后分” “先分后税” “先分后税”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相比,主要优势在于合格投资者人数可以达 到200人,在税收方面基金不做为纳税主体(事实层面不缴税)。但契约型私募不 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故在进行定向增发或并购重组业务中,需要通过嵌套有限 合伙的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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