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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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 2011年 12 月 6 日 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四章 立项与签约 第五章 合作项目实施 第六章 合作项目监督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终结或中止 第八章 合作收益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章 附则 为了加大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校企合作的推动力度,进一步调动相关方面的积极性,创新校企合作机制,规范校企合作行为,提高校企合作成效,从而开创学院办学和发展新局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高等院校、尤其是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学、研结合的必由之路,是培养高素质、实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它对促进教育改革,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拓宽招生、实训、实习和就业渠道,发挥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挖掘学院造血潜力,打造学院特色,增强学院总体竞争能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学院、各部门、各教学单位,都应把校企合作摆上重要位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企合作,包括: (一)学院和企业合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二)学院和企业共建非独立法人的教育、培训、科研、服务机构; (三)企业通过学院向在校教师提供顶岗实践机会,或向在校学生提供实训、实习、见习条件或就业机会; (四)企业向学院或通过学院向在校学生提供资金或实物捐助或资助; (五)学院向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顾问、策划、培训、管理、检测、鉴定、认证、鉴证、评估、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六)学院和企业共同向社会提供上述服务。 上述校企合作的实体、机构或活动,统称为“合作项目”。其中: 一次性且实际运作时间不足一年的项目称为“短期项目”,实际运作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项目称为“长期项目”,连续多次周期性运作的项目称为“周期项目”; 以学院为合作主体的项目称为“院级项目”,以系(含二级学院,下同)为合作主体的项目称为“系级项目”; 学院方(指学院或其下属单位,下同)投资(或潜在风险)超过50万元,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称为“重大项目”。 第三条 学院鼓励全体教职员工和各系(部、处、室)积极介绍、引进、策划和承担校企合作项目,并对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四条 学院的校企合作应力求多元化。包括合作主体多元化,合作领域多元化,合作模式多元化,合作层次多元化,合作途径多元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整合一切可用资源,以争取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学院鼓励校企合作向深度发展。支持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构建“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共同编写教材,共同实施教学、实训、实习管理和企业管理,共同帮助学生就业,共同向社会提供教育、培训、科研以及其它方面的服务。通过合作,力争实现课程标准与行业标准融合,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融合,学校资源与企业资源融合,学校学生与企业员工融合,学校评价标准与企业评价标准融合,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融合。 第六条 学院的校企合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安全、平等、互利原则; (二)服从学院发展战略,服从人才培养总目标的原则; (三)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风险最小化原则; (五)责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一)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办、教务、实训、财务、人事、后勤、招生就业、校企合作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二)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编制学院校企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学院学年度计划;审批系校企合作中长期规划。 2、制订学院校企合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审批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其中的重大项目,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议会审后报董事会审批。 4、统筹、协调、指导学院内部校企合作的有关事项。 5、监督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 6、代表学院应对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纠纷。 7、决定校企合作的收益分配和考核奖惩。 8、有关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四)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首长负责制。 (五)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议事方式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的记录、纪要、决议及相关资料须存档备查。 第八条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 (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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