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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诉讼的影响
案例: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X月X日,阳山县水务局以欧某某行为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作出阳水行罚字[201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原告欧某某于阳山青莲一标A2段的中标无效,收回该标段《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水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利而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一、税务诉讼中的关键内容
税务诉讼: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交?
两类:1、直接诉讼;2、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进行诉讼。
二、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诉讼的影响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旧法是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
(一)民告官不见官——民告官要见官人
1、新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新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二)涉税案件争议焦点将发生改变
目前,涉税争议产生的焦点集中于:行政处罚程序不当、行政决定证据不足等等。
新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出台后,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会加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的监督力度,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更加符合法律依据,传统的涉税诉讼争议焦点也将发生改变。可以预测,税务案件类型将从针对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转移到更为实质的纠纷解决。
(三)涉税行政诉讼可诉前调解。
新规定: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诉前调解。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核定征收以及行政罚款金额倍数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税务机关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引发税务争议的焦点。因此,日后关于纳税数额核定征收、行政罚款金额的争议可适用于诉前调解程序。
(四)涉税案件数量将大幅度增加。
新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由现行的3个月延长到了6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将在今年年修改完成的《税收征管法》关于交税前置程序的删除,也将增加涉税行政案件的数量。
(五)市级税务机关更易成为被告
新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无论行政复议机关对涉税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做出改变,只要该案涉及到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共同应诉。
小结: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行政复议的规范、行政诉讼的司法独立性和纳税人胜诉权益实现等多方面产生影响,换言之,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应对: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尤其是涉税诉讼的发生,税务机关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做出完善:
1、税务机关应强化法治思维,增强税法意识。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治原则”,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税务执法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范、公正执法。推进简政放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是十八大以来针对行政权力改革的重点。因此,税务执法机关应公正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3、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健全立体化的税源监控机制。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依法行政的税收监控体系,基层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考核、任用及岗位管理等一整套岗责考核评价机制和完善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职责,从而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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