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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用工超过一年
无合同用工超过一年
篇一: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廖某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5月7日,廖某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2010年5月11日,廖某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 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到该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廖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廖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廖某主张公司给付 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仲裁应不予支持;
关于廖某主张公司应给付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廖某主张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 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 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违反了这项规定,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仲裁也无法给予支持。
案例延伸解读: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的相关解析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满一年后也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说明,深圳某公司与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廖某支付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廖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中特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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