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个人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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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个人案例

劳动合同纠纷个人案例 篇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假期 1、工作时间的标准及限制 【案例一】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案例二】超时加班违法自愿条款无效 沂水县某企业招用农民工,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800元,每天加班4小时,加班费另算。1个月后,职工们感觉实在太累,纷纷要求不再加班。然而,厂方以有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允许,声称不加班就要职工支付违约金。无奈之下,职工将厂方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企业利用职工挣钱心切,不熟悉法律的弱点,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日加班时间4小时,比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3小时还要多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违反法律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遂裁决:超时加班的合同条款无效,厂方要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 2、法定假日 3、特殊时期的假日 【案例一】劳动者因工负伤 应续签劳动合同 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动合同;原告退还被告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共计1.4万余元。 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1999年1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2001年2月,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03年1月20日,我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1月31日止。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助。被告的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属被告的违约行为,故起诉要求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退还被告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 被告宋某辩称:我于2002年被评定为7级伤残,不应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故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应予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于2002年1月进行了工伤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因工伤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被告无故违约,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部分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理由正当。 第八章 工资 1、最低工资 【案例一】劳动者隐藏劳动合同索两倍工资 本报讯 (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王创辉、彭书红)工厂发生员工打架事件,课长刘某清没有及时处理被罚,因不服处罚结果,他冲进副总经理办公室,将副总经理打伤,最终被解聘出厂。刘某清事后将厂方告上法院,认为厂方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追讨双倍工资。不满厂方解聘申请仲裁 刘某清2007年10月26日,他进入东莞市道滘镇金达公司工作,担任管理课课长职务,主要负责管理人事和劳动合同。 因刘某清在2008年4月22日晚处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时没有尽到课长的责任,4月25日上午,林某东开了一次协调会,当面指出刘某清对打架事件处理不当,决定罚刘某清200元并开除出厂。当天下午,刘某清拿到处理惩罚单后冲进林某东办公室讨说法。随后刘某清当面撕毁惩罚结果并动手打了林某东。不久,按照金达厂的规定,刘某清被厂方解聘。2008年5月29日,刘某清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道滘分庭申请劳动仲裁,认为金达公司将他违法开除,同时入厂时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金达公司向其支付违法开除赔偿金共计57220元。 2008年7月5日,仲裁分庭作出裁决,由金达公司支付10571元给刘某清。金达公司与刘某清都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金达公司表示已经与刘某清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无需向刘某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法院:刘某严重违反厂规 法院调查得知,金达公司提供了一份通知,内容证明公司与所有在职的员工签订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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