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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篇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及其现实意义
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
王定毅
1947年下半年,解放战争由战略防御进入战略进攻阶段,许多解放区连成一片,各地党和军队的领导机关过去长期保持着很大自治权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战争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党内存在的某些无纪律、无政府状态和地方主义、游击主义倾向严重影响着革命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集中统一指挥,将权力集中到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军令畅通。为此,中央决定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
1948年1月7日,毛泽东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要求从当年起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的不良习惯。指示规定,各中央局和分局书记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区军事、政治、土地改革、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方面活动的动态、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倾向以及解决办法;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常规的报告请示外,须每两个月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内容包括该军纪律、物质生活、指战员情绪等多方面情况。
指示发出后,中共中央根据形势的需要,对请示报告制度先后作了多次补充,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军事机关严格执行。中央采用严厉督促、转批报告、综合通报和个别指导等方法,促进制度落到实处,并对执行不力的党组织和军队进行了严厉批评。
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决议》对各项工作中何者决定权属于中央,何者必须事前请示并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付诸实行,何者必须事后报告中央备审都作了详细规定,从而使下级在请示报告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了下级因害怕承担责任大事小情都向中央请示的不良偏向。《决议》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具体规定区党委、省委、军党委以至县委和师(旅)团定期向上级请示报告,达到全党全军在方针上、政策上、行动上的完全一致。《决议》标志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最终确定下来。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党史部)
来源:《人民日报》(2015年12月08日)
篇二:要案党内请示报告
篇一:要案党内请示报告
近年来我院查办大案要案党内请示报告情况调研分析
查处大案要案对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进一步蔓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加强调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因此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我们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必要的工作。要想深入反腐败、防止腐改,最终达到党员和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明,必须彻底完善反腐败即查办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抛开党委反腐败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反腐败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指导和支持。为了确保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高检院“高检发(1991)42号”文和“(95)17号”文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查办大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我院以反贪局为主,反渎局、调研室协助对全县2010年至2012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
一、2010年至2012年查办职务犯罪党内请示报告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我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3人。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的副科级1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5.2%;需要向同级党委报告的科员级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7.4%。对上述请示,同级党委均同意立案。
三、需要进行党内请示报告的案件范围如何界定
纵观近三年来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不属于大案要案范畴。因此我院根据自身实际,对自侦案件的党内请示报告范围进行了界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科员级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
四、要案请示报告制度的实际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级组织、任何党政机关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我院对请示汇报制度制定如下要求:
1、规范请示汇报内容。汇报应说明简要案情、嫌疑人基本情况、初查情况、汇报人、被汇报人、汇报时间、地点、结果。
2、应双向汇报。在向同级党委汇报后,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备案。
3、请示协调解决。同级党委对请示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上报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请示,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答复或协调解决。
五、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出现的新情况和相关完善建议
(一)出现的新情况及原因:
1、将党委对查案工作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既然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无须向党委请示报告,甚至可能认为查处要案向党委报告请示不利于查案中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工作的需要。
2、本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有些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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