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5轻纺“三同时”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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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5轻纺“三同时”细则

陕西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 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36号令)、《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2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章 分级负责与联合审查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125号令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备案: 1、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3、国家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4、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125号令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备案: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125号令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备案: 1、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实行“分级负责,联合审查”的原则。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应通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应通知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应通知有关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验收会议前,应提前2天将相关安排告知参加审查、验收会议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及时派员参加。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参加建设项目审查、验收会议时,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选聘具备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工作业务,具有责任心的专家。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含物流、仓储等)、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品、火工品的建设项目; 3、涉及中、高压设备、容器、管道的建设项目; 4、城市天然气建设项目; 5、生产和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 7、《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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