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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违规心得体会
外汇违规心得体会
篇一: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
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
A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案赵磊 2010/10/26
.cn/newsdetail.asp?id=19536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A公司在2007年12月27日和2007年10月16日,与中大实业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进口圣东尼电子提花针织专用机总计70台,货款价值总计3088146欧元。合同约定:预付货款884400欧元,剩余货款2203746 欧元以电汇方式延期分次付款。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分别于2007年12月11日、12月18日报关进口, 2008年7月2日该企业按合同约定第二次付款时,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
【定性处理】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7]149号)文件精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属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定性疑问】
虽该案件按上述进行了定性处理,但从案情来看,该案件的定性依据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第一条“……境内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规定定性,且非常清楚。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7]149号)文件精神,定性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第三条“……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的规定定性。 疑问:两个定性依据的落角点不同,前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后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该案例中,企业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发[2005]74号文又后于汇发[2005]8号文,该企业定性依据应为是汇发[2005]74号文件的第一条的规定,怎么能按汇发[2005]8号文件的第三条之规定定性呢?
【案件启示】
1.银行代位履职意识淡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对外付汇业务时,外汇指定银行有义务向企业宣传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增强企业合规经营的意识。2007年10月30日,企业第一次对外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告知企业要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2.企业应加强学习外汇政策。本案例中,企业自身从主观上并不愿意违反外汇政策,由于其对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也不了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违规。该案例给现行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政策环境下很大启示,若企业只考虑预收货款尽快办理结汇进行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而不掌握货物进出口报关后15日内需对预收货款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政策,企业将容易违反外债管理的规定。
3.在外债管理上较为被动。外汇局在外债管理上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或核准,经办银行也未能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外汇局将很难发现违规借用外债的情况。
4.外汇政策宣传有待加强。外汇局和银行应通过宣传媒体、印发宣传手册、业务培训等各种方式,不断地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
G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案赵磊 2010/09/13
.cn/newsdetail.asp?id=19390
利益与责任,是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兼顾的两个从业守则,如果以放弃责任为代价片面追求利润,必然得不偿失。如何完善外汇指定一行代位监管机制,是当前外汇局和银行共同面临的共同课题。
【案情简介】
2007年外汇检查处根据资本项目处移交的案件线索,经检查发现,G银行在2006年11月8日、29日为x公司办理3.945亿港币、15.823亿港币,合计19.768亿港币资本金结汇业务时,未审核企业提供的有效结汇资金用途书面支付命令,也未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汇人民币资金支付给收款人,而是将上述2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合计19.901亿元于结汇当日划入x公司的人民币账户,并于2006年12月1日为其转存通知存款。至检查日当天,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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