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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常见经济犯罪与风险防范全解
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常见经济犯罪与风险防范
(2008-09-05 1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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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常见
经济犯罪与风险防范
在社会经济转轨时期,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屡屡发生违法犯罪现象,刑法严厉的处罚后果往往给公司及相关个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从20世纪90年代的禹作敏、于志安、牟其中、褚时健,到近年来的杨斌、唐万新、劳德容、黄宏生、顾雏军、赵新先、王效金等,无论是显赫的民营企业主还是大型国有企业曾经成功的企业家,因触犯法律而身险囹圄的层出不穷,其人数之多、比例之高,为世界各国所罕见。
股东在操作公司运作资金时会不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业务人挪用、侵占货款多少数额会被认定为犯罪?
什么情况下公司可能会涉及税务犯罪的边缘?
公司是不是存在被侵犯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隐藏风险?
公司开展业务时会不会触犯商业贿赂犯罪风险?
等等,等等!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在中国现阶段已是一个严峻而重要的课题,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在大量实践工作的基础上,特编写本刊,以期对各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常见经济犯罪类别介绍
一、 职务侵占罪:
罪释:《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起点: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常见形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将公司帐户资金为个人买房、买车、转入个人帐号使用或私自借给他人不能归还者等”
????????? “公司股东巧立名目,私分公司财物,未经过合法程序者”
????????? “业务人员将销售货款私自归个人支配或占用不还”
????????? “财务人员、出纳将公司资金私自占用”
????????? “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
“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等等。
二、挪用资金罪:
罪释:《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本单位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两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为犯罪起点标准。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常见形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股东、财务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自行使用或借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 “财务出纳、业务人员将经手公司资金、货款私自使用或借给他人超三个月未还者”
????????? “上述情况如使用者进行营利活动如做生意、炒房、炒股等不超过三个月即为犯罪”
????????? “上述情况如使用者进行非法活动如见赌博、走私、贩毒等不论时间多久即为犯罪”
三、商业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罪释:《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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