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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样本)
一栋洋房 小区业主公约
(草案)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节》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业主公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一栋洋房 物业类型:住宅区
座落位置及范围:演武街2号。东至武警消防中队,南至校场路东段,西至演武街,北至爱武街;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本业主公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规章制度;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管理服务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九)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五条 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及进修复。
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
(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
第九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二)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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