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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电公厂内交通管理制度SC29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SDFDZD-**-SC29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008-12- 发布 2008-12- 实施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厂内交通运输车辆及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确保厂内行车安全,防止厂内行车中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企业要有车辆管理专(兼)职机构,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组织并参加企业内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负责本单位自有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保险;组织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和评聘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资料(机动车辆档案;机动车驾驶员档案;道路交通事故档案;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机动车辆保险档案);参加并协助地方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表彰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做法。
第三条 各单位、企业应开展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二级单位(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班组每月组织一次。企业每月路检、场查或夜查应不少于一次;二级单位每月应不少于两次;班组每月应不少于四次。
第四条 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机构,负责本厂所有车辆的安全及驾驶人员管理,并协助厂安监部门进行厂区内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各电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方可在道路上行驶;厂内机动车辆须经质监部门审核登记挂牌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其车辆所属路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外来车辆进入厂区行驶,应当到厂保卫部门办理厂区通行卡,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应随车携带。厂区通行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领或者换领。
第九条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第十条 机动车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不抢道行驶, 转弯时应观察。
(二)必须按“交通标志”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在平交、叉路、转弯的地方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进入平坦、良好的直道,进入厂门、支道时必须严格执行限速标志上所规定的时速行驶。
(三)机动车货箱上不能载人,驾驶室内不得超额乘人和乘坐无关人员(铲车、叉车、装载车严禁坐人)。
(四)机动车在行驶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牢固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
(五)各种车辆载货不能超长,超高,超宽和超载。
(六)特殊情况载物超宽、超高、超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派专人指挥,前后左右要有人监护,在车辆、行人稀少的情况下,慢速缓行,其超出部分不得接触地面拖行。铲车铲内的货物超过司机视线时,应有人领路行驶。
(七)车辆装载的货物要捆扎牢固,车辆侧板,后尾板要拴牢,后尾板和所载货物不得遮挡车号牌,尾灯和刹车灯。装载货物要防止偏重,装载散碎、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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