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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執行第3期102-105教學卓越計畫申請案
編列預算及支應經費注意事項
教育部補助款不支應下列項目,請由【校配合款】支應,並請於備註欄註明。
編號 項目 依據 / 備註 1 出國人員之國外差旅費 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補助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五項 2 招收外國學生經費 3 學校教職人員之加班費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四條 4 藝文活動(如演出費、表演費、演唱費等)演出性質與教學無關之經費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十條 5 一般行政事務性設施(如書櫃、辦公桌椅、冰箱、咖啡機等)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十八條
軟硬體設施應以提升教學環境為主,並請循校內程序允准後購置。 6 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九條 7 不補助行政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等,茲為本校固定支出,請勿編列。)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第一、四條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十五條 8 不補助一般事務費之清潔費及廣告費 經雲嘉南區域教學資源中心3月31日第8次工作會議表示 9 不補助夥伴學校學者、教師之主持費、引言費 經雲嘉南區域教學資源中心3月31日第8次工作會議表示 10 不補助學生獎學金、獎勵金或報名費、門票費 經雲嘉南區域教學資源中心3月31日第8次工作會議表示
請備註相關法規且須經校務會議通過
其他事項
編號 項目 依據 / 備註 1 出席費、稿費、印刷費、鐘點費、主持費、工讀費、印刷費、資料蒐集費、旅運費、膳宿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勞退金 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之單價及名目編列。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十六條
膳費應含三餐及茶點,不得額外編列茶點費
誤餐費應列為雜支,每人每餐80元為上限。
差旅費只補助教職員工,不包含學生。 2 雜支(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按業務費之6%內編列 3 不支給學校教職人員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四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三項 4 不得編列計畫主持人費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第一條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十五條 5 不得編列評鑑費、訪視費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六條 6 蒐集資料費 經雲嘉南區域教學資源中心3月31日第8次工作會議表示:每校30000元為上限 7 得編列藝文活動經費(如演出費、表演費、演唱費等)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十條
以直接涉及校內正式教學課程為限,請備註說明用途及關係 8 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第七條 9 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 10 得編列一般事務費(場佈展台、看板、旗幟、布條)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十二條第三項
請於說明欄備註用途,並請編列其50%費用之校配合款。 11 得編列物品費(未達1萬元之教學耗材、隨身碟、麥克風等)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十三條
請備註說明用途。 12 個人電腦以25000元、筆記型電腦以3萬元、雷射印表機以2萬元為上限。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第十七條
請註明名稱、單價、數量及用途。
經雲嘉南區域教學資源中心3月31日第8次工作會議表示:蘋果電腦暫保留。 13 租用費 請修正為「場地使用費」並備註說明為校外場地 14 租車費 請修正或併列於「旅費」計之 15 印刷費 請備註說明場地、人次、份數 16 製作費 請修正或併列於「設計完稿費」計之 17 (現場口頭)翻譯費 請修正或併列於「工讀費/工作費」計之 18 出席費、指導費 須有重大決策才可編列,並請備註相關法規且須經校務會議通過。
參加座談會請修正為「鐘點費」。 19 攝錄費、影音紀錄專輯、影片剪輯費、前期拍攝 請修正或併列於「工讀費/工作費」計之 20 耗材 請改列為「雜支」 21 道具材料費、工作臺、隨身硬碟 請修正為「物品費」 22 場地佈置費 請修正為「一般事務費」 23 圖書費 請改列於「軟硬體設備」並請備妥圖書清冊 24 軟硬體設備 均請備註說明規格、名稱、型號 25 麥克風腳架、線材 低於1萬元,請改列為業務費「物品」 26 雲端平台設備、電腦擴充組件 請分列品名並請備註規格、名稱、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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