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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管理 運送聯單之申報,除以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以書面申報得採傳真為之: 一、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者,及輸出入毒性化學物質且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二、輸出入毒性化學物質,但未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應以書面申報 運送聯單申報流程 運送管理 100年7月6日環署毒字第1000055526號令,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款申報運送聯單應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第9條第1項有關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定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施行。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應攜帶該毒性化學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及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運送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攜帶安全裝備。但鐵路運送,派有押運人時,由押運人攜帶之。 運送管理 運送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其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如附件一、附件二 前項車輛依下列批次納入管制: 第1批次運送之車輛:罐槽車,車體為槽體式(含貨櫃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體式,載運毒性化學物質氣體超過50公斤、液體超過100公斤或固體超過200公斤 第2批次運送之車輛:非罐槽車之車輛,載運毒性化學物質氣體超過50公斤或液體超過100公斤 第3批次運送之車輛:非罐槽車之車輛,載運毒性化學物質固體超過200公斤 第4批次運送之車輛:非罐槽車之車輛,載運毒性化學物質氣體50公斤以下、液體100公斤以下或固體200公斤以下 運送管理 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GPS),該由誰設置: 由實際從事運送毒化物行為的運作人為之 如自行運送者(自運)由毒化物所有人裝設GPS 如由毒化物所有人委託運送業者運送者(委運),則由該運送業者(法人)裝設GPS 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前已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之車輛(以下簡稱既設車輛),依附件一之規格辦理;其他車輛依附件二之規格辦理 運送標示規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運輸工具上之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之格式及最小尺寸,字體為白底紅字正楷標明,如為小型車,其尺度得減半 運送標示規定 運送工具標示:應以反光材料製作,文字為正楷 A.危險物品標誌: 形狀為直立45度角之正方形,其最小尺寸如圖,標誌之圖例及顏色依國家標準CNS 6864 運送標示規定 B.標示牌: 危險物品名稱: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以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 聯合國物質編號(UN No.):若無則以處理原則號碼替代。目的在查詢意外事故處理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緊急聯絡電話:應含區域號碼,以便意外事故時之聯絡用 運送標示規定 標誌及標示牌放置在車體之位置: 以懸掛或黏貼方式,於車輛左、右兩側及後方,並高於輪胎上緣。且標誌及標示牌應儘量緊靠懸掛或黏貼,倘因空間不足致緊靠困難時,亦得分開懸掛或黏貼 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及申報規定(第1類至第3類) 第1至3類毒化物運送管理 第1至3類毒化物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並將核章後之運送聯單副知迄運地之主管機。 增訂運送車輛,應依規定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 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及申報規定 下列運送,毒化物所有人應於運送前申報運送聯單 海陸運送超過下列數量(常溫常壓下及淨重): 氣體:50公斤。 液體:100公斤。 固體:200公斤。 航空許可之運送。 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 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及申報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運送聯單。 依規定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運送聯單。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採逐批管制,實施日期另定。第1批罐槽車自97.8.1施行。 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及申報規定 輸出入毒化物,以申報運送聯單書面申報請者檢附: 前項書面,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式六聯運送聯單。 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影本。 以公路運送毒性化學物質者,併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所定運送計畫書。 運送聯單 第1聯由主管機關收存,餘各聯發還。 第2聯毒化物所有人,申請運送通行證或運送許可。(公路監理機關,鐵路車站,港口管理機關,航空場站)。 第3聯:所有人收存備查。但輸入、輸出書面正本依海關規定申辦通關。 第4聯:運送前交付運送人。(運送時一併攜帶)(世運) 第5聯:於申報日起5日內送交或傳真訖運地主管機關。 第6聯:於毒性化學物質運達前送交或傳真受貨人。 運送聯單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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