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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报废和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 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执行,如:
(一)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其他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伤害的需要,制定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标准。
第六条 员工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行政保障部、人力资源、安全环保部门应当对员工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按国家法规、标准予以配备。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标准(附件1)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审核,编制统一的申购计划;各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的审批,并登记建立台帐。
第十条 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应对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质、检验标准、特种劳保用品的技术说明及其使用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计划)。
第十四条 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和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第十六条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进行评审和检验,收集劳保用品的使用和配置情况。
第十七条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有效地对人身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二)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三)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四)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部门需提供特种劳保用品的技术说明的要求、生产厂家以及供应商资质等证明材料,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接收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查人员如实记录检查内容,签字后存档。
检查注意事项:
(一)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或品牌标记、制造商、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许可证编号等。
(二)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安全网等用品,应有生产厂家所在的省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发放的《安全鉴定证》。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在非生产性物资仓库保管;劳动防护用品仓库保管人员应当了解劳动防护用品性能和保管要求。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安全环保部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发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防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 凡未列入发放标准和新出现的工种,由各单位提出,人力资源部门结合本公司实际拟定,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修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发放标准需领用的,或确因岗位需要调整劳保标准需领用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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