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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
一、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 总则
1.3 安全管理
1.3.1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安全用电。
1.3.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用电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好本单位电气安全生产,各级领导应重视电气工作人员对规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应按本规程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试。
1.3.3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制止。对认真遵守本规程,防止事故发生者,应给与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1.3.4 各用电单位如发生由本单位原因造成供电系统停电事故,以及本单位重要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断路器等)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供电部门及有关单位。事后应填写正式事故报告,报送供电部门用电管理单位。
1.3.5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1.3.6 各用电单位除认真执行本规程外,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条纹并一并执行。
2 电气作业基本安全措施
2.1按安全管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压分类
本规程中安全管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压分为:
高压: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2.2 按停电类别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分类
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应视为带电体,不可触摸。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未装设地线前应视为带点设备。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根据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为三大类。
2.2.1 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包括架空引入线、电缆引入线及与引入线直接连接的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通至邻接带电设备室的门全部闭锁。、
2.2.2 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设备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线路工作系指双回线架空线一回路停电或不同电压的线路同杆架设时,其中一层线路不停电。
2.2.3 不停电的工作,系指下列情况:
a. 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或不存在的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可能性;
b. 许可在带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2.3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需遵守下列各项
a. 填写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b. 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c. 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2.5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a. 停电;
b. 验电;
c. 装设接地线;
d. 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
2.7 对实习和临时工作人员的规定
2.7.1 实习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才可进入设备区和参加指定的工作(见附录5);对外单位派来支援配合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由现场工作负责人介绍现场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有关安全措施。
2.7.2 非电气工作人员因公需要进入变(配)电所时,必须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2.8 用电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用具
2.8.1 高压用电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用具:
高压绝缘杆,绝缘夹钳;
验电器;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及绝缘台、垫;
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
各种标识牌(见附录4);
安全遮拦;
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2.8.2 低压用电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用具:
绝缘夹钳; 验电笔;
绝缘鞋; 接地线;
标识牌; 护目眼镜等;
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2.8.3 用电单位所有安全用具,必须定期检查试镜,试验合格后才可使用。
3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3.1 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
3.1.8 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做好安全措施之前,因随时有突然来电的可能,值班人员不得接触设备或进入设备遮拦内。
3.1.10 当发生事故后, 未找出事故原因和对现场未进行妥善处理时,不允许恢复供电。
4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a. 停电;
b. 验电;
c. 装设接地线;
d.悬挂标识牌和装设临时遮拦。
上述措施由值班人员执行,对于无人值班的设备和线路,可由断开电源的人执行并有专人监护。
4.2 停电
4.2.1 工作时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 检修的设备;
b. 与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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